债务6000万却被查封房产1.2亿,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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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申请查封的标的额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发生在湖北襄阳的这起企业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入选。

  

债务6000万却被查封房产1.2亿,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图说: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丁摄)

  2015年5月26日,襄阳市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小贷公司)、襄阳市乙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南漳县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洪某生偿还借款5589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对价值6671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

  同日,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丙公司、丁公司及洪某生的房产共计210套。但丙公司认为,查封的房产明显超出标的额,并于2015年6月提出异议,但樊城区人民法院未书面回复。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樊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多起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偿还乙公司、甲小贷公司借款合计5536.2万元及利息约438万元。

  在该案执行阶段,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经执行法院同意,由丙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查封的房产市场价值为1.21亿元。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丙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不充分,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故不予支持。

  由于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执行法院查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2016年12月27日,丙公司、丁公司以樊城区人民法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经审查核实发现,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且甲小贷公司、乙公司申请查封的标的额仅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10套房产价值为1.21亿元,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确系超标的额查封,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解封后,丙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改善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该案剩余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相当,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检察机关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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