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为何恐慌一起“精神障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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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有了新进展
公众的恐慌在于,如果凭被鉴定人陈述有被人追杀等妄想,再加上利害关系人的辅证就可以证实存在“精神障碍”,会不会引发更多的嫌疑人群起而效仿? 轰动一时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有了新进展。6日晚,南京市交管局微博“南京交警”发布: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精神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消息再次让网络舆论哗然,网民的质疑与吐槽持续刷屏。 客观而论,嫌疑人有无“精神障碍”,围观者并不比鉴定人更了解,也不更具判断权威。但网上的诸多质疑也在情理之中。有媒体官微一度抛出六问: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案发于6月20日,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驾照,如 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 这六问在网络舆论场上颇具代表性,六问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就鉴定结果对量刑的影响来说,如果王某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法院认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正是网民群起质疑的原因所在。 而前三问,其实问的是出具此鉴定意见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警方虽是鉴定的委托方,也是鉴定意见的发布方,但警方并不对鉴定意见负责,也无权干涉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不管鉴定人接受谁的委托出具鉴定意见,都由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 从该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鉴定过程的最新解释不难看出,不管是案卷材料,还是视频资料,以及补充调查,均以被鉴定人的言词为主。王某父亲及祖母的反映,其可信度也存疑。但有回应总比没回应好,不能释疑的回应也还需鉴定人员进一步说明。 其实,公众的恐慌在于,如果凭被鉴定人陈述有被人追杀等妄想,再加上利害关系人的辅证就可以证实存在“精神障碍”,会不会引发更多的嫌疑人群起而效仿?很多网民已在追问:鉴定人员对伪装的“妄想症”能否识别?又如何识别?有无相对客观性的确症依据? 当然,这些非专业的质疑还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证实或证伪。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特别将“鉴定 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用意就在于,鉴定意见并不一定就是“结论”,它还需要查证属实。以南京该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说,警方也根据法律程序告知了事故当事方,并提醒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据当地媒体报道,有被害人家属明确表达了对上述鉴定意见的不认可。这无疑也是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利。就算这份鉴定意见上了法庭,也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 鉴定人员被称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鉴定人员也会犯错,甚至也会腐败。鉴定的权威需要同行的肯定,也需要法庭质证,更需要对大众的关切给予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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