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间金融律师徐全颖谈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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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民间金融律师徐全颖谈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民间借贷普遍,因此我们要了解民间借贷,首先我们要正确书写借条,约定利率要合法,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房屋抵押需要登记等等。下面就由沈阳民间金融律师徐全颖为您详细介绍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但很多人因为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正确书写借条: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以避免陷入举证困境。2、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少,千万不要写成小名或绰号。3、借款金额要写清,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二者一致,如不一致,则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4、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均要写明,因为这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5、如是有偿借贷,必须写明约定的利息,且保证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不写明利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无息借贷。6、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名或加按手印。

  二、约定利率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房屋抵押需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非法用途勿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五、借款到期莫忘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

  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保证人的借贷纠纷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徐全颖律师在民间金融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为众多债权人处理过大量的纠纷案件,并多次代表有关政府处理企业资金断裂引起的企业债务危机。在辽沈地区多次举办民间借贷实务操作课程。为有关政府部门、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债权人等提供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培训服务。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著名债务纠纷问题处理专家徐全颖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债务纠纷的研究与处理,尤其擅长处理:债务纠纷、债务追讨、债务重组,债务追收,债务融资,企业债务转让,债务纠纷起诉等。自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上千起各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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