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裁定书,想起了经典寓言“狼和小羊”
——对(2009)锡行终字第0053号裁定书的异议
一个谎要用一百个谎来圆,也必定留下一百个破绽!
——题记
无锡中院行政庭并张××审判长,大家好!
收到裁定书后本想查阅一下案卷,一直联系不上。今来信有四层意思:一是书面请求查阅案卷;二是寄回送达回证;三是对裁定书提出异议;四是请行政庭“判后释疑”,解答几个问题。
答复请用书面,以示权威和认真。下面对裁定书提点看法。
一、0053号裁定书是一份违法的、不讲理的裁定书。
1、对上诉人要求推翻原判所依据的理由,未作任何答复而维持原判(或许无法答复、不敢面对?);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理原告行为的“不可诉性”。致使裁定书成了原审被告的辩护辞,完全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本质特征。
2、对本案只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此,当事人先作口头请求,继而书面请求,并列举5项争议,坚持要求开庭审理而未果。
3、本案未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同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若干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初审及二审的裁定书上均写明: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领取了载明毛巷村缪巷20-1号、建筑面积为30.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法庭只重视“30.8平方米”,却忽略了该证上房屋共有人林素芹的存在,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遗漏了。
4、本案属“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在上诉状中已说得很明白)。应依《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看了这种裁定书,自然就想起了“狼和小羊”这个寓言。
1、该寓言蕴涵的哲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寓言,是用假托的故事,说明某种道理的文学体裁。
“狼和小羊”这个寓言,极具说服力和想象空间,因此广为传诵,成为世界经典。其寓意可概括为:
其一,存心作恶,借口是很容易找的。
其二,对心存不公的人,任何正当辩解都不起作用。
其三,狼羊对峙,如无外力加入,狼立于不败之地。
狼,凶狠狡诈、劣迹昭著,并因其集群性作恶的习性,使优秀猎人也顾忌三分,有“猛虎怕群狼”之说。“集群性作恶”是狼的特色,不像人,“大难来临各自飞”,因此,狼与人没有直接可比性。引用该寓言,是其中的对话发人深思。
狼指责小羊:你把我喝的水弄脏了!
小羊说:您在上游,我在下游,水是不会倒流的呀。
狼又说:听说你去年在背后骂过我!
小羊答:去年我还没出生呢。
狼大声喊:不是你,就是你爸爸!说着就向小羊扑去……。
在这里,处于强势地位的狼,那种强词夺理、不通情理、违背常理的蛮横,跃然纸上。
★、水会倒流吗?没有出生就会骂人吗?答案不言自明。
★、再想一下:人能未卜先知吗?(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1992年就能被实施吗?答案同样不言自明。
这就是该寓言蕴涵的哲理,极具说服力,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关于“外力加入”问题,或许有两种结果。
小羊通过智慧招来了猎狗赢得了胜利,如引来的是一只狈呢?结果不言而喻。现实中“官审勾结、警匪联手”的案例并不鲜见,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是。近期接连报道的湖北荆州“挟尸抬价事件”、上海“钓鱼门事件”、南京“患儿死亡事件”,均是当事者否认在前,相关部门庇护在后,迫于多重压力才不得不承认。
以上说明:“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只要认真对待,必定水落石出,“立于不败之地”并不可靠。
三、裁定书,以法官的主观臆断代替事实认定,顺从了被上诉人的意图,同样强词夺理、不通情理、违背常理。
——“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开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就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的结论,强词夺理!
——“裁定书”最后说:“上诉人提出的原房产登记行为错误、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紧接着就是“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是对上诉理由的严重歪曲,在这里,枉法裁判一目了然!
“上诉人提出的原房产登记行为错误”?不!首先是该行为违法。
“……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上诉理由是成立的,“驳回 上诉”的裁定却不能成立。因为不服原审裁定而上诉,并提出了推翻原判的依据,二审对此未作任何答复而维持了原判。
四、二审裁定存在时序颠倒、主体混淆的错误。
2007、2008年,原审原告以“利害关系人”及“近亲属”的身份,向市房管局提出更正请求、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09年3月25日,原告以“申请人”身份,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崇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期间,发生了三件事:一是法院只许列一项诉讼请求。二是4月27日领取了缪巷2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三是庭审前,几经交涉,取得了1992年该房的登记材料复印件。
2009年6月,提出上诉时,原告已是争议标的物“缪巷20-1号”的房主(有一名共有人),并与市房管局形成了新的行政法律关系,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实质性损害。
因此,二审裁定仍把“本案中,上诉人于2007年开始致函被上诉……”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颠倒了时序,混淆了主体。
五、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法官造法”行为,主导了本案的审理和裁定,致使本案的裁判严重背离了法律。
1、一审法院只许原告针对复议决定列一项诉讼请求。
2、申请调取在被告档案室存放的,缪巷18号房产证,遭拒绝。
3、把证据说成“解释”,拒不出具交接手续。
4、要求复印“申请表”等书证被一再刁难。
5、拒绝原告将房屋共有人,作为共同诉讼人一起出庭的要求。
6、二审法院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应当发回重审”而不发回,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以上几点,法官的“造法”行迹一览无遗。这种“造法”,不是“法无规定”对法律的完善和补充,而是十足的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先作“只能列一项诉讼请求”的安排,是为“其实质属重复处理”的推论,并作“驳回起诉”裁定,埋下的伏笔。
二审法院选择“书面审理”,是为避免庭审录像留下再现庭审实况的证据。因为贵院,向社会作过“公开开庭全程录像”的公告。
在这里,法官的“释明”,成了不折不扣的误导和下套,“枉法裁判、官审相护”的不端行为如此放肆,既伤害了当事人,又亵渎了法律,更糟蹋了法官形象。
六、如下问题请行政庭“判后释疑”,予以解答。答复请用书面,以示权威和负责。
最近,无锡媒体对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判后释疑”,甚为推颂。今书面向贵庭提出请求答疑,希望得到回复,对息诉服判必有好处。
1、为什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依法受理?
2、为什么对上诉状所列撤销原审裁定的理由,既不驳回也不答复而强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3、为什么不列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4、为什么对答辩状上那些××不通的理由,诸如:“主体资格”、“诉讼期限”特别是“登记内容无误、适用规范正确”等谎言,不依法驳回,却顺从其“驳回上诉”的请求?
5、为什么对初审法院已经确定的,1951年毛字第00350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有效证据,及缪巷房产共计房屋伍间,即楼屋肆间、瓦屋壹间等事实不顾?对“一房两证”的现实为什么要回避?
6、为什么对《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顾,而一再引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上述诸条,用书面解答或面对摄像机说清了,本人就息诉服判了。
七、请允许我对贵庭作一点合理怀疑。
先根据本案打个比喻:房管局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举证,就像考生拿不出准考证,是违法,应当败诉;那份《92房产证》,就像不按规矩乱写的考卷,是废卷,应当注销;法院拒绝受理,就像未尽职的监考和阅卷人,是失职,应当自责。
一起案情简单,差错明显的案件,竟敢如此裁定,太过分!用法官素质差水平低恐难解释。于是产生合理怀疑,或称应有怀疑。
1、这里面有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吗?有“留得人情在,日后好办事”的因素存在吗?
2、如果枉法裁判要受查处,问责追究,或作“污点记录”,你们还敢在黑白分明的事情上故弄玄虚、指鹿为马吗?
“一个谎要用一百个谎来圆”,可见撒谎太累!
“必定留下一百个破绽”,可见撒谎风险很大!
这正应了那句“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此话一语成谶,难以逾越。
“终审裁定”已成定局,但未必案结事了。如果你们真能针对那份裁定书,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及正常逻辑的书面解释,本人绝对息诉服判,决不纠缠。
我不怀疑你们都有当一名好法官的愿望,但面对严酷的现实,或许对这个目标有点“心向往之而不敢往之”?也理解你们对官府的那种小心谨慎,但不认同你们的作派。
就写这些。等待你们同意查阅案卷的通知,也等待你们的书面答复,谢谢!
(2009)第0053号行政上诉案当事人:蒋 进 麟
2009-11-21
标签: 20个经典寓言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