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自相矛盾、颠倒黑白、贼喊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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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三级法院的荒唐判决

  掩耳盗铃、自相矛盾、颠倒黑白、贼喊捉贼

   首先、附上江苏高院的补正裁定: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

   本院对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申请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08)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补正一: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第2行中“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正二:第2页倒数第5行中“派遗”更正为“派遣”;

   补正三:第4页的落款时间“二00八年十一月九日”更正为“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

   补正四:(补正裁定其实只有三项内容,第四项是我加上去的,我申请再审的时候,留的地址是“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七区24栋104室, 裁定书上的我的地址为是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斜塘莲花新村六区5幢502室,前者是我申请再审时,在再审申请书上留的住址,后者是一、二审时的地址,因为这个原因,江苏省高院的裁定书我本该在2008年12月份收到,却推迟到2009年3月24日收到,当然如果我不打电话去江苏高院追问,恐怕永远都收不到了!

  审 判 长 管 波

  代理审判员 仲伟强

  代理审判员 司开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0 0 九年 四 月 二 日 (裁定书是09年3月24日收到的,补正裁定是因为我向江苏高院纪检以及民一庭投诉,所以又来了一个补正裁定,我签收的时间为09年4月4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其次、因为上述明显的错误,并且在一位记者的关注下,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刁海峰在2009年4月27日接见了我,向我承诺“针对这起案子,民一庭会做一个非正式的复查,复查时间为一个多月,如果复查结束,发现确实审错了,那么就立案重审,如果没有错误,也会约见我,把道理讲清楚”, 2009年7月16日,江苏高院针对这起案子(没有立案)进行了听证,听证会当天,承办法官归纳该听证会有两个庭审的焦点:

  (一)能不能胜任工作:(二)矿工。

  (一)能不能胜任工作:

  (1)听证会当天,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重新进行了质证,而且听证会以后负责该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民一庭张晓岚法官)也在电话里告诉我,“他们的证据比较弱”(他们提供的用来证明我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2)我在诺基亚苏州分工作,先后签了三次合同,连续两次获奖,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指责我“不能胜任工作”,显然是掩耳盗铃,自由矛盾;

  (3)能不能胜任工作是由法院来认定的,他们单方面杜撰出来一个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就依此为借口,强行剥夺了我在诺基亚公司的工作的权利;

  (二)旷工: 所谓的矿工,实质上就是他们不履行劳动合同,强行剥夺我在诺基亚公司的工作的权利,然后又“颠倒黑白,贼喊捉贼”指责我“旷工”。

  (三)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这里指的是我)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在这里指诺基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这里指的是劳服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上述法律(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40条第二款),他们以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立即将我强行退会人才派遣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提前通知,他们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原因有四点:(1)没有培训(2)没有调整工作岗位(3)没有提前通知(4)他们的主张“不能胜任工作”,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三、前面讲到复查,复查合议庭的意见在09年9月份就出来了,当然合议庭的意见是什么属于审判机密,不能告诉我,民一庭庭长刁海峰在09年国庆以前告诉我,这个案子要到国庆以后才能向上面汇报,所谓的上面,其实就是向谢国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汇报,现在的问题是

  (1) 审判管理办公室(电话是83785086)给我的答复是“谢国伟院长已经知道了这起案子,而且江苏高院已经做出了一个驳回再审请求的裁定书,并且针对该裁定书又做了一个补正裁定,所以案子已经结了,再也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了”;

  (2) 承办法官说“这个案子正在等着汇报”,我把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答复告诉承办法官时,她反问我“你是相信我,还是相信他”,民一庭的黄雁(党支部)书记给我的答复是这个案子,民一庭会“抓紧办、赶快办”,这个案子就差审委会讨论了;

  (3) 江苏高院纪检监察室主任马河松也知道这起案子,宣传处处长王明新也关注过这起案子,审判管理办公室、江苏高院法院办公室李心、立案二庭贺强兴庭长等都知道这起案子,现在这个案子到了谢国伟院长这里,就卡住了,本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就这样卡在这里了,我现在不能确定江苏高院的公丕祥院长是否知道这起案子!

   公丕祥院长,你知道此案吗?

   尊敬的江苏高院,贵院的审判委员会是否已经讨论过这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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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相矛盾的寓言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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