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斯》神话故事用了哪些比喻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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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米修斯为人类盗火是流传甚广的一则希腊神话故事,并入选了我国的语文教材。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敬仰普罗米修斯是英勇行为,用了很多美好词语来形容和描述他,如舍己为人、大公无私、舍身取义、先人后己、杀身成仁等。但如果以现代法律来解读这个故事中各个人物或群体的行为,可能会为我们提供一个更有趣味的视角。

一、简略版的普罗米修斯故事

传说地球上本没有火种,那时人类的生活非常困苦。众神之王宙斯同意把火种给人类,但是他要求人类必须用一头牛来做献祭。普罗米修斯想出一个妙计。给宙斯献祭的时候,普罗米修斯给宙斯的牛被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生的牛肉,但没有牛皮;第二部分是皮包着骨头,但是浇上了香香的牛油。宙斯一眼就识破了普罗米修斯的言外之意,生气的说:“我拒绝把最重要的东西给人类,那就是火!”

普罗米修斯为了给人类造福,就冒着生命危险,从太阳神阿波罗那里去偷走了一个火种。主神宙斯站在奥林匹斯圣山上,发现人间烟火袅袅,立刻追查是谁盗走了天火。当他得知是普罗米修斯触犯了天规,便大发雷霆,决定要狠狠惩罚他。但是火神(Haphaestus)很敬佩普罗米修斯,悄悄地对他说:“只要你向宙斯承认错误,归还火种,我一定请求宙斯他饶恕你。”普罗米修斯摇摇头,坚定地说:“为人类造福,有什么错!我可以忍受各种痛苦,但决不会承认错误,更不会归还火种!”

火神不敢违背宙斯的命令,只好把普罗米修斯带到高加索山,用一条永远也挣不断的铁链把他缚在一个陡峭的悬崖上,让他永远不能入睡,疲惫的双膝也不能弯曲,在他起伏的胸脯上还钉着一颗金刚石的钉子。他忍受着饥饿、风吹和日晒。宙斯还觉得不解恨,又派了一只嗜血之鹰,每天去啄食普罗米修斯的肝脏。可是,每当嗜血之鹰啄食以后,普罗米修斯的肝脏又会奇迹般的复原。

有一天,赫拉克勒斯为寻找赫斯珀里得斯所看守的金苹果树来到这里。他看到恶鹰在啄食可怜的普罗米修斯的肝脏,这时,便取出弓箭,把那只残忍的恶鹰从这位苦难者的肝脏旁一箭射落。然后他松开锁链,解放了普罗米修斯,带他离开了山崖。但为了满足宙斯的条件,赫拉克勒斯把半人半马的肯陶洛斯族的喀戎作为替身留在悬崖上。

最后,普罗米修斯终于获得了自由。

以上选自苏教版四年级上册语文课本。

二、法律视角下的解读

上述故事如果分解来看,至少与以下几个法律问题有关。

一是普罗米修斯所谓的祭祀妙计是否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宙斯是否有权以此为理由不将火种给予人类。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普罗米修斯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是民事欺诈,而宙斯完全可以以此为理由不将火种交予人类。在人类向宙斯献祭的故事中,宙斯实际和人类订立了一个契约,那就是,人类用一头牛来做献祭之后,宙斯将火种给予人类。而在履行这个契约的过程中,普罗米修斯自作主张,将一头牛分成两部分,让宙斯从中选一份,而且对其中一份明显进行了加工,希望能够以次充好,并让宙斯上当,这样人类就会用价值少得多的祭品获得最大的利益。宙斯发现了普罗米修斯和人类的伎俩,认为人类构成根本违约,直接宣布合同无效,并不再交付火种。因此,从法律上讲,人类不应该谴责宙斯的不守承诺和背信弃义,而应该追究的是普罗米修斯的不守承诺和隐瞒欺诈行为。因此,人类之所以不能通过履行契约的方式来获得火种,主要原因是普罗米修斯的自作聪明导致的,而不能将其归责于宙斯。

二是普罗米修斯的偷火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这个答案也是不证自明的。按照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准,普罗米修斯偷火行为属于盗窃或者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导致严重后果,应当接受处罚。火种当时属于神界的物品,且经过宙斯和人类之间的祭祀纠纷,无论是人类还是普罗米修斯都已知晓,该火种属于神界所有,要取得火种或火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宙斯的同意,如果未经宙斯的同意,而将火种盗走,当然侵犯了宙斯及神界对火种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构成盗窃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在本案中,即使普罗米修斯为了某种善的目的,也无权侵犯他人的某些重要权利。直到今天,人类社会也对同样问题的答案具有巨大争议,如警察是否有权对恐怖分子进行刑讯逼供,以避免无辜民众的重大伤亡;或者对于恐怖分子的定点清除,将连带损失控制在多大范围内才具有合法性等等。

普罗米修斯直到今天仍受到人们的尊重,是因为是其所强调的“为人类造福,有什么错”的宣示,也许,这在古代具有正当性;但法治社会,即使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加以实现,而不能以所谓的公共利益来理直气壮地实施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如最近大连发生的女大学生飞踹女童事件,同情女大学生的声音几乎占了上风,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女童侵犯了公众空间的安静,其就应当受到惩罚。而这种观点无疑失之偏颇,即使女童侵犯了公共利益,对其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也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首先,女大学生不是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无权对该女童的人身和自由进行限制或打击;其次,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与女孩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必须具有相当性,完全可以用劝阻、要求商家制止、报警等其他方式来维护公共场所的安静,而不必实施暴力行为;最后,如果其行为因此对该女童的人身造成损害的话,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虽然普罗米修斯应当受到处罚,但其所受的处罚是否已超出罚当其罪的程度。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普罗米修斯的行为虽然具有可罚性,但对其惩罚力度不能超出与其罪行相协调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被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在这个故事中,普罗米修斯只是因为其盗窃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不得不忍受被剥夺睡眠、胸部钉钉、饥饿、风吹、日晒和鹰啄其肝的惩罚,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直接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上述对普罗米修斯的惩罚直接违反了比例原则,如最近济南法院对于首个网约车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就依据该原则判决撤销出租车管理部门对网约车司机的行政处罚决定。

总而言之,故事虽然是故事,但如果把它放在法律的视野中进行解剖和分析,往往会得出比较有意思的结论,一定程度上会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增加趣味性和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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