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而要求离婚,我认为并不过分。对于这类问题,一般都会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情感方面,二是婚姻权益方面。
从情感方面来看较为简单,无论是否有性生活,两人的情感状况如何,是决定是否离婚的关键所在。这里我就从婚姻权益(法律)方面来讨论一下,因为夫妻没有性生活而要求离婚,合不合理、过不过分。
婚姻拥有配偶权(性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体现,就是在对方身上获得性权益,这也是婚姻的一个重要功能。也就是说,配偶的双方既拥有对方的性权利,也拥有提供给对方性权益的义务。这是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无法由一方单独获得。
正是由于婚姻对彼此的性忠诚进行了约束,也就是夫妻的一方不能从婚姻之外的人那里获得性权利,而婚内的一方又不能尽到夫妻生活的义务,这就导致另一方受到了某种“虐待”或者冷暴力。
所以说,婚姻中的一方因为某种原因拒绝尽到夫妻间性方面的义务,就被视作侵害了另一方应有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离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维护,可以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这并不过分。
无性婚姻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提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由上我们知道,在婚姻内,无论是因为情感不合,还是因为生理缺陷、疾病等原因不能进行性行为的,经过调节无效,或者积极治疗仍然无效,就会被视为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此时提出离婚诉求,法院会予以支持。
根据本题所述,题主经历了五年的无性婚姻,并且老公明确表示拒绝尽到夫妻义务,此种状况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一方因此而提出离婚,是正当的诉求,并不过分。
女性应提高维护婚内性权利的意识有关夫妻之间性生活的问题属于隐私问题,由于传统思想作怪,担心因为这个原因而提起离婚,会导致别人对自己的非议,对个人形象有负面评价。因此有的女性即使是经受着无性婚姻的煎熬,也对此羞于启齿,不敢因此而提起离婚。这反映了女性在婚内维护性权利方面意识的缺失。
谈到维护婚内性权利,并非是鼓励大家得不到满足就选择离婚。而是要提醒大家,婚内的性权利也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当一方不想尽到夫妻义务,或者以此作为惩罚另一方的手段时,受害方有权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来维护个人权利。
当然,并非所有的无性婚姻都一定会离婚,如果因为心理或者生理的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建议采取积极治疗和改善。在情感良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的沟通来协调婚姻关系。
总而言之,针对本题的情况,结婚后多年没有性生活,并且丈夫明确表明不会尽夫妻义务,此时女方想要提出离婚,这是对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并不过分。同时,也提醒广大夫妇,婚姻内彼此之间提供性权益,既是应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实际上,夫妻之间能否尽到性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影响了夫妻情感的好坏。(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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