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县城管暴力执法-殴打残疾人
今天已经是事发第15天,我和我的家人再一次来到祁东城管大队要个说法,我找他们不是说要他们赔多少钱,我只要当事人(打人者雷旭光)给我赔个理道个歉,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当时在场有我的家人及祁东城管大队的高洪队长、李队长、城管法律顾问陈律师。而当事人雷旭光不但没有对我表示歉意,还不用上班在家逍遥自在,是何原因?他是官二代吗?还是……?????
高队长是个好领导,多次向我表示歉意,我感激他,但是高队长没有错!为什么要他来承担这个责任呢?难道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位“好领导”,祁东城管才会多次殴打老百姓。这正是领导纵容包庇所至吗?高队长还说:“我代表城管大队所有人(城管法人代表)向你表示歉意了?何必要雷旭光来呢!我可以说是他(打人者)的父母,难道我向你表示歉意还不够吗?我给你3000营养费和一点点误工费你回家好好修养,精神损失费我们没有赔,因为我们没有对你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难道三人以上殴打、虐待一个残疾人还不够严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令第29号)》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幅度可参照以下标准:
①侵权人由于过失给受害人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可不予赔偿;
②由于侵权人的过失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为500元至5000元;
③由于侵权人的过失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为5000元至2万元;
④侵权人故意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为1万至3万元;⑤侵权人故意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5万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如导致受害人自杀)或给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突破以上幅度,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他们能强词夺理,是因为他们有律师吗?我无钱请律师吗?我只能唉声低头吗?法律的公平性你在那里?社会的正义你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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