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两年前桃色事件主角瑞银投行高管被判9年
桑仁兆或许没有想到,对待感情问题过于“随意”而惹怒未婚妻,会让他在两年后面临如此沉重的代价。
6月2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宣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证实,桑某即桑仁兆,曾任瑞银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此内幕交易发生在2017年中远海控(601919.SH)收购港股公司东方海外国际(00316.HK)期间。
“综合本案信息来,从被告人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看,判决有合理性,我认为也是在通过判决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位资深证券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操刀投行搞内幕
2017年5月12日,桑仁兆利用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入中远海控14.46万股。几天之后,中远海控如期停牌。
停牌期间,中远海控收购港股公司东方海外的消息宣布。同年7月26日,中远海控复牌,第二天桑仁兆将此前突击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获利13万多元。
精准买卖,绝不是因为桑仁兆神机妙算“点儿”踩得准。而是因为,前述收购的操刀投行是瑞银证券,而时任投行部副董事的桑仁兆正是此次收购的深度参与者。
据上海一中院审理,桑仁兆于2017年5月11日,也就是中远海控停牌前几天,就知道了上述并购事项,并于次日精准买入。
他不但自己做内幕交易,还将这一消息“分享”给不止一位“朋友”。2017年5月12日和6月10日,他分别将中远海控和东方海外两只股票信息泄露给王某。王某先买卖中远海控股票,获利32万,又使用港股通账户买卖东方海外,获利139万,两笔总计赚了171万。
与此同时,桑仁兆还将东方海外将被收购的消息,告诉了陈某。
陈某对桑仁兆的消息深信不疑,先是找人开通港股通功能,然后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之后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东方海外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超过3.41亿元,下半年陆续卖出,算上浮盈部分,总计获利超过1.2亿。
陈某投桃报李,2017年7月将500万现金给到桑仁兆。同时,陈某还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和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来掩盖内幕交易事实。
“感情公开信”牵出违法交易
“内幕交易不同于市场操纵,很难从盘面异动来发现。一般往往是知情人举报、查办其他案件带出,或是执法机关主动摸查发现,之前处罚的内幕交易多数是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前述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桑某的案子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很可能是提前掌握了线索信息。
而此次桑某内幕交易案,最早是被2年前一起桃色事件牵出水面。
2017年8月8日,有女方当事人向微博大V爆料称,未婚夫桑某情感关系复杂混乱,并因病导致其流产。随后谈及婚前协议导致财产争议时,女方爆出桑某凭借“老鼠仓”获利500万。
桑某即桑仁兆,他当时在微博上对上述指责进行了否认。不过,第一财经记者向知情人证实,上海一中院判决中所涉桑某,正是桑仁兆。
据一中院介绍,桑仁兆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且没有退赃。另外一位陈某,先是逃避侦查,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也没有退赃。只有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桑某、陈某,法院认为应依法以严惩。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桑某有期徒刑9年,罚款1200万;陈某有期徒刑9年,罚款2.4亿;王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172万。
“桑某不但自己内幕交易,还泄露信息给他人,导致交易额与非法所得都特别大。”前述律师对记者表示,这样看法院判决并不算重。
上海一中院20日表示,为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不过桑陈二人对判决表示不服,都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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