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截至 4 月末我国国内市场上 App 数量为 231 万款,4 月当月净增 1 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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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之家 5 月 30 日消息,工信部今日发布 1-4 月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4 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 4437 亿元,同比增长 2.7%,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1.3 个百分点;营业成本同比增长 7.0%,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2.6 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 321.4 亿元,同比下降 25.4%,降幅较一季度扩大 15.1 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截至 4 月末,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 App 数量为 231 万款,4 月当月净增 1 万款。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达 103.3 万个,4 月当月净增 1.8 万个;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累计下载量达 21164 亿次,4 月当月净增 468 亿次。

  1—4 月份,互联网业务收入增速小幅回升,利润总额降幅扩大,研发费用加快增长。

  一、总体运行情况

  互联网业务收入增速小幅回升。1—4 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完成业务收入 4437 亿元,同比增长 2.7%,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1.3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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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业务收入累计增长情况(%)

  营业成本投入加大,利润增长承压明显。1—4 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营业成本同比增长 7.0%,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2.6 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 321.4 亿元,同比下降 25.4%,降幅较一季度扩大 15.1 个百分点。

  研发经费加快增长。1—4 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共投入研发经费 250.9 亿元,同比增长 10.4%,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2 个百分点。

  二、分领域运行情况

  (一)信息服务领域企业稳步增长。1—4 月份,以信息服务为主的企业(包括新闻资讯、搜索、社交、游戏、音乐视频等)互联网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8.2%,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1.1 个百分点,高于全行业整体增速 5.5 个百分点。

  (二)生活服务领域企业收入降幅扩大。1—4 月份,以提供生活服务为主的平台企业(包括本地生活、租车约车、出游旅行、金融服务、汽车、房屋住宅等)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20.2%,降幅较一季度扩大 2.8 个百分点。

  (三)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高速发展。1—4 月份,互联网数据服务(包括云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收入 423.1 亿元,同比增长 30.4%,高于全行业整体增速 27.7 个百分点。

  三、分地区运行情况

  东部地区互联网业务收入平稳增长,东北地区增势突出。1—4 月份,东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 4021 亿元,同比增长 2.5%,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0.2 个百分点,占全国互联网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90.6%。中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 155.8 亿元,同比下降 13.5%,降幅较一季度收窄 3.5 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 239.8 亿元,同比增长 19.4%,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17.3 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 19.6 亿元,同比增长 26.4%,增速较一季度提高 34.1 个百分点。

  主要大省发展态势分化。1—4 月份,互联网业务累计收入居前 5 名的北京 (增长 11.9%)、上海 (增长 7.4%)、广东 (增长 0.3%)、浙江 (下降 5.0%) 和天津 (下降 36.0%) 共完成业务收入 3768 亿元,同比增长 3.0%,占全国比重达 84.9%。全国互联网业务收入增速实现正增长的省市有 17 个,较一季度减少 2 个,其中湖北、西藏、辽宁增速超过 50%,天津、海南、河南降幅超 30%。

  四、我国移动应用程序(App)发展情况

  移动应用程序(App)总量企稳小幅增长。截至 4 月末,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 App 数量为 231 万款,4 月当月净增 1 万款。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达 103.3 万个,4 月当月净增 1.8 万个;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累计下载量达 21164 亿次,4 月当月净增 468 亿次。

  附注:

  1.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口径由上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调整为 2000 万元及以上,文中所有同比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

  2.今年将跨地区企业按注册地划分至各个地区。

  3.移动应用程序总量是指报告期内我国市场在架(通过审核,可在第三方手机应用商店中查找到)的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的总个数,计算方法是根据对国内超过 20 个主流市场在架移动应用(包括苹果及安卓两类商店)加总去重后获得。

  4.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包括企业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和团体(个人)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其中,企业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是指报告期内我国市场在架移动应用的所有企业开发者总量,此处企业开发者指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开发者。团体(个人)移动应用开发者数量是指报告期内我国市场在架移动应用的团队或个人开发者总量,此处团队或个人开发者指尚未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团队和个人开发者。

  5.为更精准反应移动应用市场动态,监测数据由“累计方法(即统计数据采用累计计算方法)”改为“在架方法(即统计数据仅针对在架应用计算,剔除下架应用)”。


标签: 互联网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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