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的“相亲相爱一家人”的家族群里是不是也流传过这样的文章:
黑心商家为了保鲜用甲醛浸泡娃娃菜,娃娃菜不能吃了!
故事的主角有多种版本,有的说受污染的是菠菜,有的说是大白菜遭了殃,还有的说连包菜也没有幸免。
如此来看,似乎许多蔬菜都有被甲醛污染风险。事实果真如此么?
1、甲醛保鲜?不划算
甲醛水溶液,就是我们俗称的福尔马林。
它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最广为人知的用途,是用来制作标本。这么一看,用来浸泡蔬菜,用作保鲜,看似也比较合理——如果不考虑成本的话。
现在商户在蔬菜运输时,喷洒消毒剂、杀菌剂来给蔬菜保鲜属于常规操作。常用的广谱杀菌剂,如咪鲜胺,价格也并不特别昂贵。而商家为了使用甲醛水溶液替代杀菌剂,一来违规违法,二来经济上并没有节约多少,三来还有自身健康风险,真不是什么划算的选择。
此外,甲醛要达到防腐作用,浓度比较高,会有明显的刺鼻气味,容易露馅。
因此,在正规渠道购买蔬菜,消费者大可以放心。
2、谈甲醛色变?夸张了
毫无疑问,甲醛对人体是有害的,它被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为一类致癌物。
当人体吸入,或者吞入了大量的甲醛之后,甲醛会转变为甲酸/甲酸盐,然后转变为二氧化碳,随呼吸排出体外。当过量的甲醛累计在体内,身体内的酶没有办法处理,这些甲醛可能会造成蛋白质改变性状,或是失去活性,从而引发病变。
不过甲醛致病跟浓度有关。研究标明,甲醛浓度高于1毫克/立方米,人们才会觉得有比较明显的感官刺激,这个浓度已经是国标标准的10倍了。
而且,我们其实生活在甲醛的“包围圈”中,它在人类社会中随处可见,甚至无处不在:在家做菜,煎炒烹炸,会产生甲醛;家里的家具使用的粘合剂,都有甲醛;家中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氧化时会产生甲醛;甚至抽烟和汽车尾气里,也有甲醛。
随着每个细胞的新陈代谢,连人体内也会产生甲醛。
那么多甲醛,听起来好像很可怕。不过放宽心,日常生活中碰到的甲醛,浓度基本都在身体可以处理的范畴之内,大可不必太过惊慌。
3、装修之敌——甲醛?
很长一段时间,“住新居罹患癌症”之类的新闻都常常见诸报端,不少人装修新房时不免惴惴,深恐室内甲醛超标,在选择装修材料时,也都倾向于选择“0甲醛”的产品。
但实际上,甲醛的危害被无形中放大了。有很多研究表明,在新装修的房屋内生活,与居住者身患癌症并没有明确的关联。而且,所谓的“0甲醛”产品,也并不是真的完全没有甲醛,而是甲醛的浓度低于某一个标准。
我们在新装修的室内闻到的浓烈气味,有可能并不是甲醛。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指导方针:
选择性污染物”中的说法,室内的主要污染物除了甲醛,还有苯、一氧化碳、甲醛、萘、二氧化氮、多环芳烃、氡、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等,其中多数有明显味道,它们可能才是居住者患病的罪魁祸首。
4、怎么消除甲醛?
不管是买菜还是装修,毕竟是对身体有害的东西,在日常生活环境里,能消除甲醛当然最好。不过在去除甲醛之前,更彻底的方法应当是选择正规的商家和商品,避免购买甲醛超标的建筑材料,亦或是甲醛超标的果蔬等等。平常烹饪、使用消毒水、抽烟等等,也都会产生甲醛,这时就应当注意健康的生活习惯,不抽烟、少吃油炸类食物,在使用消毒水或清洗蔬果时,注意室内通风。
日常生活中去除甲醛有四个原则:高温、高湿、长时间、多通风。甲醛气体易挥发,且易溶于水,高温高湿的环境有利于甲醛迅速离开。长时间多通风,则是利用空气流动,使得室内甲醛浓度降低。
总结起来,要想让甲醛迅速离开,需要保持屋内通风。条件允许的话,放一个夏天再入住,这样基本就可以远离甲醛的危害了。作者:核桃夹子工作室审核:钟凯
参考文献:
[1] Formaldehyde (CH2O) Concentrations in the Blood of Humans and Fischer-344 Rats Exposed to CH2O Under Controlled Conditions. doi.org/10.1080/15298668591394275
[2]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http://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71F772D7AAAAD3A7E05397BE0A0AB82A
[3] WHO guidelines for indoor air quality: selected pollutants.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89002134
[4]杜立杰,于泊蕖.新装修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影响因素及甲醛清除剂去除效果[J].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3):273-277.
[5]高莲萍.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污染物的检测与防治策略[J].居业,2021(4):58-59.
[6]胡泊,刘冰.有关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来源的分析[J].新材料·新装饰,2021(9):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