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组本是为了群体交流和沟通提供便利的信息化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据白鹿视频报道称,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观点,但也容易造成一些网友一时冲动就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网络中实施相关行为,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相关律师也重申,大家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即便骂了别人,嘴上占了便宜,但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也有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之前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两起案例引发关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专家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