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汽车充电桩物业拒开证明 法院判令同意安装:不可或缺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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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从全省法院甄选出10件典型案例,展示江西各地法院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成果。

  其中就有一则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于2021年11月购买了某品牌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充电需要在其自购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要求,需业主提供物业(或村委会、业委会等)部门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因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某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存在消防隐患,故拒绝开具证明。

  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案中,张某在自购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公司要求,需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服务单位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张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也系张某对其车位的合理利用,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为重要。本案肯定了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在自购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故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践行和支持国家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安装汽车充电桩物业拒开证明 法院判令同意安装:不可或缺的设备 -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标签: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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