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航
《宣城历史文化研究》微信版第222期
一、姜埰谪戍宣城
说起姜埰与安徽宣城的结缘,我们需要从他的谪戍宣州说起。
姜埰(1607-1673),字如农,一字卿墅,山东莱阳人。明崇祯四年(1631),考中进士,时年二十五岁。初授密云知县,未赴任,旋改仪真知县。在仪真知县任上十年,政绩卓著,深得民心。至崇祯十四年(1641),改礼部仪制司主事。次年,因南直隶巡抚朱大典疏荐,参与考选,擢任礼科给事中 。姜埰正式进入明廷“言官”序列,其个人命运也因此发生变化。姜埰在礼科给事中任上未及半载,连上三十余疏 ,以敢言著称于朝。
内阁首辅温体仁倒台之后,周延儒继任。他一反温氏排斥异己(包括言官)的做法,“广引清流,言路亦蜂起论事” 。但是,这种“言路是非贸乱,一二直言敢谏之臣,又多议论失平,或迂疏无裨实用” ,朝局混乱。因此,有忌者造“二十四气”之说,从而诋毁议论蜂起的言官。当时内忧外患,交相迭至,明廷面临风雨欲来,大厦将倾之势。崇祯帝忧劳天下,不得已下罪己之诏,“默告上帝,戴罪省愆” 。崇祯帝为整顿吏治,破除积习,“下诏戒谕百官,责言路尤至”,至有“代人规卸,为人出缺”诸语。姜埰以为所指“代人规卸,为人出缺”,应为首辅周延儒营私舞弊一事,即仓卒上疏检举周延儒,并于书中“反覆诘难”皇帝。崇祯帝以其“诘问诏旨,藐玩特甚”,以下犯上,立兴诏狱。所以,后来的一些史传称姜埰“以弹劾首辅周延儒故,上疏忤旨,下狱廷杖” 。这不过是崇祯帝借此打压日益沸腾的言官行为。
姜埰被投入狱中之后,先下镇抚司狱。同时下狱者,还有行人熊开元。崇祯帝嫉恨二人,令镇抚司臣骆养性秘密处决,无奈消息泄露,只好下令转交刑部定罪。刑部尚书徐石麒拟议姜埰戍边,熊开元罚金,崇祯帝不可,并以徇情执法削夺徐石麒等人官职,同时将姜、熊二人逮至午门,各廷杖一百。姜埰先下镇抚司狱,后下刑部大狱,备受楚毒,真可谓九死一生!
崇祯十六年(1643)秋,北京瘟疫蔓延,明廷下令“清狱”,姜埰始得出狱。崇祯帝得知消息后,又令禁之狱中。直到次年二月一日,姜埰才被释放出来,令谪戍宣州卫(今安徽宣城市)。当他南行至故乡莱阳时,得知京城陷落,崇祯帝自缢,明朝覆亡的消息。崇祯十七年(1644)六月,福王朱由崧在南京重建明朝政权,年号弘光,大赦天下。姜埰遇赦,以原官起用。当时,马士英、阮大铖掌握中央实权,大兴党狱。其弟姜垓曾经弹劾阮大铖,因遭逮捕,姜埰与之共逃江东。
明王朝虽已垮台,分崩离析,但姜埰始终不忘崇祯帝谪戍宣城之命。他这种近乎“愚忠”的忠君思想,今天看来是应该批评的,但在姜埰的内心深处,却成为他后来坚守民族气节,坚不出仕清廷的思想基础。他先后播迁苏州、仪真等地,仍不忘谪戍宣城之命,并以宣城地望名其居所,作为自警。从此,姜埰与宣州结下了不解之缘。
清顺治四年(1647),姜埰避地徽州,祝发黄山丞相园。自此以后,他终身僧服,不与清朝显贵交接。二子姜安节、姜实节,也不令考取清廷科名。顺治五年(1648),姜埰奉母归莱阳。山东巡抚吕逢春重其名 ,下檄召之,以示拉拢收买之意。姜埰故意坠马折股,不与交接。当他得知吕氏欲“召疡医,竹箯舁之”,连夜驰还江南。顺治六年(1649),姜埰客居仪真,取南宋文天祥《金陵驿》诗“满地芦花和我老,旧家燕子傍谁飞”之句,而署其寓所曰“芦花草堂”,效法文天祥不屈抗争的民族精神。又自号“敬亭山人”,大概是“不敢忘先帝不杀恩也” ,以表达他深切的思念故国故君之情。
顺治十七年(1660),姜埰正式卜居苏州,署其别业曰“敬亭山房” 。后魏禧因其次子姜实节之请,为撰《敬亭山房记》 ,表彰姜埰虽流寓苏州,却仍以宣城敬亭山名其寓庐,不归怨于君父。
为了达成谪戍宣城的夙愿,康熙六年(1667)五月,时年61岁高龄的姜埰,携次子亲至宣州。与当地明遗民学者沈寿民、吴肃公等人啸聚,相得甚欢,自号“宣州老兵”、“役叟”,更为明确地表示其明朝遗民之身份。当他决定卜居敬亭山下,“以终谪戍之命” ,因长子安节病剧而归。定居宣城的夙愿,不果而终。康熙十二年(1673),姜埰病笃,告诉他的儿子们:“吾受命谪戍,今遭世变,流离异乡,生不能守先墓,死不能正丘首,抱恨于中心。吾当待尽宣州,以终吾志。”弥留之际,他又说:“吾不能往矣。死必埋我敬亭之麓。”卒年67岁。遗命碑碣、神主皆不题故官,棺用薄材,不作佛事。同人私谥“贞毅先生”。姜埰卒后,其子护送至宣城安葬。长子安节遂移家宣城定居,庐墓于此。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始卜葬于宣城敬亭山西麓赵子冈。其墓由沈寿民题写为“给谏莱阳姜埰墓”。
姜埰流寓江南,卒葬宣城,引得了同时明遗民学者的广泛赞扬和褒奖。吴肃公称:“予因叹二公先朝旧臣,各怀马革裹尸之义。其没也,乃不欲苟置其体魄,而择地以瞑。一以故君之命,道途险阻,费颇不赀,人所视为迂阔难行”,“曾无复惮阻,岂非忠义者所感孚于身后!” 深深为其忠节所感动。应撝谦撰《传》,前有小序云:“陶渊明为彭泽令,卒元嘉四年,《纲目》书‘晋处士’,以去令而处也。如农姜公为给谏,卒于康熙十二年,书曰‘敬亭山人’,以去给谏而戍也。何以不言戍?遇赦也,从公志,免臣责焉耳。” 康熙十六年(1677),黄周星撰《敬亭集序》云:“如农先生以名进士,为廉循吏,为真谏官。后以抨击柄臣,忤旨廷杖,系诏狱,备受楚毒,九死弗移,谪戍宣州,洵铮铮烈丈夫哉!……今年丁巳秋,余复过吴门,先生没五年,而舆榇敬亭山下久矣。” 都是着眼于表彰姜埰恪遵“君命”、不仕清廷的忠节之行和民族气节。
二、《自著年谱》的编纂与刊行
明清易代以后,姜埰僧服隐居,从事著述事业,所为诗文甚多。顺治十二年(1655),始撰《正气集》,“于先后尽节诸臣各立传”,“别为四目:曰北都尽节,南都尽节,奉使尽节,起义尽节。其他投简随钞,未暇核实,更为一帙,曰《阙文别录》” 。当年,“北京尽节书成” 。此书之纂,以时以地为标准,“传甲乙以来殉节诸贤” ,表彰明清鼎革之际殉节诸人。康熙元年(1662),姜埰自刻崇祯十七年至顺治十六年诗文,为《敬亭集》 ,藏于家中,绝不示人。康熙十一年(1672),又刻顺治十六年(1659)以来至康熙十一年(1672)所作诗文,题曰《馎饦集》。又著有《纪事摘谬》一书 。以上撰述,多为学人所知。惟姜氏《自著年谱》及长子姜安节所纂《年谱续编》,却少有论述。
姜埰《自著年谱》,题为“《姜贞毅先生自著年谱》”,是现存为数不多的明遗民学者自撰年谱中之一种。
关于姜埰《自著年谱》的撰作缘起,《年谱》首页有姜氏及门弟子雍熙日题识云:“杨忠愍公有《自著年谱》,先生仿之。”则知姜埰仿照明嘉靖年间杨继盛《自著年谱》而撰是谱。按杨继盛,字仲芳,号椒山,河北容城人。官至兵部武选司,因疏劾首辅严嵩而下狱廷杖死,抗疏批麟,忠肝义胆,赠太常少卿,谥忠愍。事具《明史》本传。杨氏在死牢撰写的《年谱》,“自述平生四十年险阻艰难,历历纸上”,“故将半生逐年行事直书,付男应尾、应箕收藏,以为后日墓志之用”。姜埰以己之遭遇与之相似,自著年谱,以叙说时代变革和个人遭遇。此为其一。其二,我们亦可从姜氏《敬亭集自序》,略窥一斑。《自序》有云:“盖自京国丧乱以后,生死万态,或转侧戎马,命若悬丝,或漂泊江湖,身同行乞,其间穷仄窘步,焦烂危年,托哀鸣于异鸟,感音节于候虫,大抵羁臣劳士离忧惝恍之声矣。”所以,他的《自著年谱》正是“羁臣劳士离忧惝恍之声”之突出代表。
是谱所记,起明万历三十五年丁未(1607),止清顺治十六年己丑53岁而辍笔。然此谱之撰始于何时,无法考证。《自著年谱》以明朝正朔加干支纪年,至崇祯十七年明清易代以后,则仅书干支,不书清朝正朔。显示了明遗民学者恪遵明朝正朔的史学正统观念。
姜埰过世后,葬于宣城敬亭山下。长子安节移居宣州,开始补纂其父后十四年的事迹(清顺治十七年,1660——清康熙十二年,1673),称为《府君贞毅先生年谱续编》(下称《续谱》)。题识有云:“先府君《自著年谱》,至五十三岁而辍。越十四年,癸丑,府君捐馆。安节追忆往迹,续成全谱云。”《续谱》专记谱主遗民生活。考姜安节《续谱》之成,当在康熙十八年(1679)之前。钱塘应撝谦所撰《墓表》云:“庚申之秋,姜子安节自吴门持其先公贞毅先生《年谱》而来,告曰:‘先君子以建言谴戍,易箦之辰,犹拳拳敬亭之麓。今承先君子之志,已厝于山趾,将择日而就窀穸焉。敢乞先生言以表之。’撝谦辞不敏。既而言曰:‘撝谦于口碑中闻先生有季矣。今吾子辱临,得益闻谱、传之详。虽老矣,其敢自外而不颂扬其美。’” 是年,清朝官方《明史》修纂工程正式开始,开始向各地大规模地征集史料,以备纂修 。值此之际,遗民世家子弟,纷纷请人撰写先辈碑铭传状,以博得清朝官方的记载和表彰。姜安节《续谱》,就是这一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姜安节深知其父撰述用意,谨遵《自著年谱》体例,在纪年上仍仅书甲子。因此,来新夏先生说:“是谱不书清朝正朔,入清后纪事以干支为此,似借此自明其为明之遗民。” 至此,姜埰《自著年谱》与姜安节《续谱》终成完璧,逐年排比史事,成为明遗民学者撰写墓志铭、传记的基本依据。而且,读后令人忠义奋发,思绪万千,想见其人。如沈寿民读后,为撰书后之语云:
又按:公自丁亥以后,辄自号曰“敬亭山人”,又号曰“宣州老兵”,又号曰“役叟”,署其庐曰“敬亭山房”,题其像曰《敬亭荷戈图》,刻诗文曰《敬亭集》。而丁未则亲至宣州,欲结茅敬亭以终读(谪)戍之命。辛亥,自真州还吴,不复出,益日思终老宣州,为诗数百首,题《教(敕)家集》。癸丑,委顿床褥,犹曰:“及吾病未剧,当待尽宣州,以始终吾志。”既数日,又曰:“吾病不能往,死必埋我敬亭之麓。”六月人日,垂革,舌根艰涩,犹申速往宣州之命。盖三十年来未尝须臾忘戍所也。此心泣鬼神矣!愚意衔旨出国门,不四十日,国事一变,抵家家破,避兵兵逼,奉母携弟,踉跄三吴两浙间,倏往倏还,或婚或葬,讫无停足。迨卜居稍定,则宁委家人于专诸之里,而毅然独归骨敬亭,忠为孤忠,义真不朽义也!河山既易,荷戈无从,鼎湖既升,赐环无望,庶藉此以告先皇天上而已哉!
姜埰诗文集,其身前曾经自定,分为《敬亭》、《馎饦》二集。姜埰卒后,其子姜安节、姜实节将二集合并为一,刊布流传,名曰《敬亭集》 。清康熙年间,苏州姜氏念祖堂所刊《敬亭集》,将姜埰《自著年谱》及姜安节《续谱》一并置于书首。光绪十五年(1889),山东书局重雕《敬亭集》,因袭原本。所以,姜埰《自著年谱》及《续谱》仅以附刊本流传,未见单刻本。
三、《自著年谱》的学术价值及相关问题
姜埰《自著年谱》,出自亲身经历明清鼎革之变的明遗民之手,所记又系其亲身经历与痛苦遭遇,更为真实可信。《续谱》虽由其子嗣补续,然相随多年,深知行迹,故所记皆信而有征。所以,姜埰《自著年谱》及《续谱》,均属于第一手资料,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文献价值。其学术价值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弥补《明史》所载姜埰史事之缺漏。
按照清朝官修《明史》定本的体例,明遗民史事概不载列。若有不可回避者,或采用互文之法,或简单叙述,如李清、方以智、徐枋诸人 。因此,全祖望曾上疏《明史》馆,请求表彰明末遗民忠义节烈史事 。
《明史》虽为姜埰立传,不同于其他遗民,显得有些例外,然细加寻绎,所记多为明清易代之前史事,且与崇祯朝政大有关系者。《明史•姜埰传》,作为清朝官方的历史记载,重在记载崇祯十七年以前的史事,如姜埰上述弹劾陈启新、“陈荡寇二册”以及参奏首辅周延儒、下诏狱诸事。尤以后者为详。这应该是清朝官修《明史》为姜埰立传的基本缘由。至记叙崇祯十七年以后史事,仅称:“福王立,遇赦,起故官。丁父艰,不赴。国变后,流寓苏州以卒。且死,语其二子曰:‘吾奉先帝命戍宣州,死必葬我敬亭之麓。’二子如其言。”所记明亡以后姜氏三十年史事,寥寥数语,难究其详。而姜埰《自著年谱》及《续谱》,将姜埰明崇祯十七年至清康熙十二年间的行事,逐年排比,条分缕析,甚为明细,对于我们研究姜埰史事与思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二)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史料。
以明朝的严刑峻法为例,《明史•刑法志》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然而,具体的执法程序与惨烈程度,却不得而知。而姜埰《自著年谱》记载崇祯十五年廷杖,相当惨烈,甚为详细。《年谱》云:
闰十一月二十三日,(崇祯帝)御皇极门,手持红本,亲宣玉音,(将姜埰与熊开元)同收锦衣卫,而埰下诏狱。……例,诏狱每三日才得进水薪,埰三日弃勺水入口,仅广陵囚某以陈粥半盂噉之。是时,寒冰惨裂,僵仆土室,襥被莫具,肌骨欲碎,狱卒以皮兜一具裹埰足,夜间柝声四起,益增辠臣系累之悲。……上谕以著实打问,(镇抚司司臣梁)清宏奉命考治,声色变动,一拶敲五十,一夹敲五十,杖三十,名曰一套。疏入,上驳,令再打问,一拶敲八十,一夹敲八十,杖三十。……(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埰及开元午门外,杖一百。……例廷杖,金吾主之。是日,遣两大珰监视。上意特严切,以故棍凡数折。拜杖时,午门外西偏,襞衣百余人,各执木棍一。宣读毕,一人持麻兜一,自肩脊而下束之,令不得左右动,而头面触地,浊尘满口中矣。又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但两臂受杖而已。杖毕,埰昏迷不知痛,竹箯舁之出,弟垓口衔童溺饮我。
所记受刑惨切之状,为他书所少及。因此,魏禧后作《明遗民姜公传》云:“北镇抚司狱廷杖、立枷诸制,此秦法所未有,作俑者罪,可胜道哉!” 朱彝尊亦称:“廷杖与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用刑之酷,前代未有。……不意嘉鱼熊公暨莱阳姜公论列柄臣,时日辐辏,逆鳞既触,天怒难回,拷掠之惨,洵九死而一生者。盖至柄臣自裁,而两公之荷戈终未见释。” 这种详细的历史记载,对于明代刑法研究而言,无疑是有帮助的。
(三)当时人亲见亲闻的、写实性的历史记载。
众多遗民学者经历明末清初“天崩地裂”式的历史巨变之后,内心受到了极大的创伤,留下了很多写实性的历史记载。姜氏作为亲见亲闻者,所撰《自著年谱》记载明清易代之际的历史巨变,及当时士大夫身处锋镝扰攘之中的不幸遭遇和亡国之后的精神折磨,更为直接,更为清晰。属于当时人亲见亲闻的、写实性的历史记载。对于我们今天研究明清之际的政治斗争史、社会史、思想史、学术史等,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直接的参考意义。
现存明遗民自著年谱中,保存下来的不多。姜埰《自著年谱》及《续谱》,材料丰赡,值得信赖,成为后来撰作的史料基础。魏禧撰《明遗臣姜公传》、应撝谦撰《墓表》与《传记》、徐枋撰《姜如农给谏墓志铭》,皆以此铺叙开来。
最后,我们仍然要回到谱主所述获罪之由上来,进一步考察谱主在历史纪实方面的某些问题。如关于姜埰获罪之由,他自认为是上疏得罪了首辅周延儒,周延儒借助皇权,使他遭到沉重的政治打击和人身束缚。同时幸存遗民学者为姜埰撰写墓志铭、传记,为其《敬亭集》作序,等等,多采其说。这实际上是当时情况下谱主未能认清历史现状,不意卷入明末党争漩涡而产生的个人偏见。这里,我们迳引用邓之诚先生的考订文字,作为理论的根据,并作为本文的结尾。邓之诚先生说:
崇祯中建言诸臣,埰与熊开元得祸最烈。初欲以密旨毙之,事既章露,乃廷杖百,监以大珰,必欲其死,幸而不死,犹长系不肯释,目为两大恶。世以埰疏“何所见而云然”一语触怒,而开元则帝怒其劾周延儒不肯尽言为反复。埰自谓钱天锡营密云巡抚,行贿首辅周延儒,为言官所劾。延儒惧,欲脱己罪,乃具密揭委罪言官。上信之,戒谕言官,代人规卸,为人出脱。埰因力争涿州知州刘三聘荐冯铨事以憾延儒,致触上怒。开元则谓埰遭延儒忌嫉尤深。两人皆以为得祸由延儒陷之。刘汋所纪略同,特谓二人堕廖国遴术中。文秉《烈皇小识》,独言戒谕言官为破积习,非指天锡,埰探之未审。颇得当日实情。谕既不为天锡而发,则延儒密揭同于子虚乌有,是时帝已疑延儒,岂肯代周延儒杀人。既诛周延儒而不释二人,则二人得咎,非由周延儒明甚。白胤昌《荣安斋酥谈》有言曰:“天启时,以吏部专擅,科道合力纠之,吏部不胜。而 权在科道矣。崇祯时,又以科道专擅,内外厌之。科道消沮,而权在翰林矣。”当时政局,数语已可尽之。是即烈帝戒谕之所由来。埰言陈启新,言斋醮,言陈新甲诸疏,不啻形帝之短,早触其怒,特借“二十四气”,及诘问语而重惩之,以为此科道之擅权者。开元则适逢其会耳。烈帝聪察自任,不处操纵首揆为通货贿之廖国遴、杨枝起,而督过埰与熊开元,愦愦如此,安得不亡!诸纪埰事者,皆未及此。《明史》独采文秉之言,可谓有识。然犹未显,故为疏通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