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少妇谋害亲夫案,为什么成为北宋天字一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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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发生在北宋年间。案情也很简单。

  案件详情:

  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这是宋神宗赵顼[xū]登基的第一年。在登州(就是今天山东省的蓬莱县)这个地方,13岁的少女阿云,被自己的亲叔叔做主许配给了一个农夫韦阿大。韦阿大相貌丑陋粗鄙,阿云趁阿大熟睡的时候用刀子杀他,但是人小力弱,十几刀去,只砍下了一个手指头。

  史料中有记载此案。

  该案在《宋史》卷三百三十中有如下记载:

  初,(阿)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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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光《传家集》中一篇奏议的注解中,则透露了更多细节:

  知登州许遵奏妇人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成亲,后嫌韦阿大,夜间就田中用刀斫伤。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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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情节并不复杂,该案侦破过程也极为顺利,虽然只是砍断一根手指,但在礼法森严的宋代,敢谋杀亲夫,是十恶不赦的大罪。

  判决:

  阿云被举报到了衙门,最终以谋杀亲夫罪被判绞刑。

  到这里看来,这么简单的案子就此可以结束了。最后怎么成了天字号第一大案呢?

  出人意料的是,此案远远没有结束,后来案宗上报到登州知州许遵的手里,这件案子出现了转折,阿云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新任知州许遵是一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明法科士大夫(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这位耿直官员坚持认为阿云案判决有误,硬是和中央的刑部、大理寺杠上了,甚至上奏抗议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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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州许遵把案子送到大理寺。大理寺照“谋杀已伤”罪,判成绞刑。

  许遵反驳,认为庖当承认阿云“自首”的事实,而予以减二等论罪。许遵认为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也就是说阿云还在为母服丧期,这个定亲违背常理,不能算数,韦大也不能算是阿云的丈夫,所以阿云的行为不能算“谋杀亲夫”,不该定为死罪。

  朝廷把案子交到刑部,刑部认为许遵的理由荒唐,而大理寺的判决为合法。不过朝廷特许阿云纳钱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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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遵

  后来许遵代理大理寺卿,御史台奏劾许遵,说他上次议法不当。许遵不服,说刑部维持大理寺的判决,是阻塞罪人自首之路,失了“罪疑惟轻”之义,请交到“两制”讨论。神宗虽然没有同意。但仍然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二人同议。二人意见不同,乃各自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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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与司马光

  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袒护许遵。神宗是看重王安石的,于是采取了他的意见,而于七月癸酉下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可是很多人不服,要求再选官再议和罢免许遵。神宗诏选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三人,重行审定。他们三人亦如王安石之议,于是神宗制曰可以,而原来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里判原案的官员都获了罪。但官吏齐恢、王师元等群起抗争,称台等人的议论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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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神宗

  神宗令王安石与众人反复论辨,王师元等始终坚持己见。神宗不得已,采取一个折衷方案,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庚子下诏:“自今后谋杀人已伤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敕裁。”

  但刑部刘述、了讽认为这一诏书内容不完备,不予发表,把它原封退还中书。此时王安石已任参知政事,他上奏称这一诏书没有必要。神宗按王安石的主张,于二月甲寅下诏此类案件仍依去年七月诏书,将前一诏书收回,但刘述等人始终反对,要求交到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神宗认为“律文甚明,不须合议”。但在众臣要求下,再付枢密院议。文彦博与吕公弼都不同意王安石的意见,逢富弼入相,皇帝令他与王安石再议,王安石不听富弼劝告,富弼乃辞病搁置此议,此案久拖不诀。

  到了八月中,神宗又下诏令此类案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并将刘述等人贬职。司马光上奏争议,神宗不理。王安石一派暂居上峰。神宗支持王安石,阿云婚姻不合法,由绞刑轻判为编管,编管流放时又得遇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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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哲宗

  元丰八年(1085),哲宗继神宗位,司马光再度为相,重申前议,十一月哲宗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于是这桩公案又扭转过来,此时距熙宁元年已有十七个年头了。意思是神宗死后、保守派代表司马光,被临朝听政的太皇太后高氏重新启用,司马光上台不分青红皂白,凡是王安石赞成的,实行的,统统全部废除。

  虽然过了十几年,但是小心眼的司马光还是没有忘记这个引起广泛争论的案子,最终将阿云重新逮捕,并且斩首示众,这个可怜的女子成为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此案为什么发展成为北宋天字一号大案呢?从刑部、大理寺与许遵的案情争辩,逐渐演变为朝堂上新令与旧法两派之争。

  新旧两派主要争论的焦点是以下三点?

  第一,阿云算不算“谋杀亲夫”。

  第二个,阿云算不算“自首”。

  第三,国家立法的依据是什么?

  这一小小案件竟然使满朝文武大臣议论纷纷,皇帝几出诏令,前后反复,固然夹杂了不少政治党争的成份,但一个纯法律问题“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经过这样长期和广泛的讨论,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十分稀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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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桩案件以及引起的政治纠纷最终以熙宁变法的失败落下了帷幕。通过它,我们看到了变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之大,以及政令的强制手段和急于求成的变法心态促使王安石筹划一生的改革大志最终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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