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亩地之争 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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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亩地之争 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宋婕 叶青 北京报道

  60多亩土地在判决书上摇身一变成了20万亩,横跨四省;“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几千万债务瞬间上升至天文数字;“建行五一路支行”代替“工行五一路支行”陷入官司。

  这些“笔误”来自2014年12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事关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原告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霞公司”)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这份33页的判决书竟然出现了317处笔误,平均每页出错多达9.6个。除了标点符号、病句等低级错误外,机构名称、涉案金额等内容也出现了错误。

  涉案土地面积翻3000多倍

  原告金霞公司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判决书。笔误已经用红笔进行过更正,不少页面上的红色手写笔记看上去密密麻麻。

  其中有一处笔误非常醒目。上述涉案的国有土地面积43000平米约合60多亩,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判决书中指出,土地的四至坐标是东北向X-106680.328、Y-49099.555;西北向X-106606.352、Y-48822.448;东南向X-1066525.352、Y-49139.335;西南向X-106451.799、Y-48863.881。

  但金霞公司提供了一份去年6月,由开福区法院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其名下土地进行测绘的测绘鉴定报告。其中显示,上述坐标围合的土地面积为133011362.53平方米,约合20万亩,覆盖湖南、湖北、河南、山西4个省份,比涉案土地的面积增加了3000多倍。

  该案被告是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他们向法院提供的反诉状后有附件《争议土地基本情况》,其中注明了涉案土地的4个点8个坐标。庭审中,交通局也提交了《土地分割坐标图》作为证据,也注明了涉案土地的坐标点。法院认可交通局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

  但判决书中注明的涉案土地坐标点却与这两份材料注明的坐标不一样。数据上的偏差,与事实有天壤之别。

  平均每页出错9.6个

  如果说四至坐标的错误在未经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的情况下不易察觉,那其他错误就显得太不走心。

  2015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二审开庭,在核对一审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时,发现4个当事人中有3个出现了错误。其中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湖南“先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书上却写作“崇民”;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被写作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第三人长沙江湾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湾公司”)在判决书中的名字少了“投资”二字。江湾公司被一审判令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但因为这二字之差,导致他们无法用本公司的名义交费。

  除3个当事人的名称出现错误外,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机构名称也出现了错误。如长沙市国土管理局被写作长沙市国土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写作长沙市规划局。金霞公司表示,判决书中涉及不到20个单位,却有16个名称有误。

  判决书提到,此前的一次合同纠纷案中,第三人江湾公司代金霞公司偿还了工商银行五一路支行的38891407元债务,金霞公司应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给付江湾公司。但判决书中却将“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利息“59.1407万元”写作“59.1407元”,让金霞公司的债务陡然变为3889亿元的天文数字,利息又减到人民币最小币值无法支付。

  而债权人“工行五一路支行”,在判决书中被张冠李戴,写作“建行五一路支行”。

  据原告金霞公司统计,这份由湖南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包括单位名称、坐标点、金钱数额、标点符号等错误在内,总共出现了317处错误。判决书一共33页,平均每页出错9.6个。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作出4-3号补正裁定,更正了一审判决书中25个“笔误”。第二天,该案二审在最高法院开庭。

  金霞公司称,湖南高院签发该裁定的实际日期是11月27日,却将时间倒签至二审前一天。“这样才能确保二审是在‘正确’的一审判决书的基础上进行的。”

  同时,金霞公司方面指出,目前在案卷中已经看不到补正裁定的送达回证。“一审案卷是连续编页码,但从首次出现‘送达回证’的162页起,页码出现多处涂改。”

  即使最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对一审判决中的笔误进行了纠错,坐标点的错误也没有被纠正,直至该判决文书执行时才被发现。

  法官缺乏责任心

  本案一审合议庭由4人组成,审判长唐雨松,代理审判员刘杨、肖芳,代理书记员向英。判决书笔误百出,意味着合议庭4位成员都未发现问题,直接发给当事人,“带病”进入二审程序。

  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玉阁认为,判决书出现如此多的笔误,是由于法官非常明显的不负责任造成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的范围包括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付玉阁认为,在湖南高院已经签发纠错裁定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内部对法官进行相应处理,除此之外无法根据法律法规对法官追责。

  一位在职法官向记者介绍,一份判决书在正式发文前,有多道程序交叉校对。判决书先经过合议庭合议,再由承办法官起草文稿,之后报给合议庭成员校对,确认无误后所有成员签字,最后庭长审批签发。已生效的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要看是否对案件实体判决产生影响。若出现实质性错误,应由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起重审,法院纪检部门也会根据错误造成的后果追责,严重的可能构成枉法裁判。若只是文字上的笔误,对事实无影响,则会根据笔误数量裁量法官的年终绩效。“出现如此之多的笔误,折射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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