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单位无理推向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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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单位无理推向社会(2)

   二、《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是一份没有聘用关系、却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书

   集贸队与职工之间聘用关系的情况是:集贸队与职工从1993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签订过聘用合同书,存在聘用关系。从1998年8月31日起,双方再没签订过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而且也不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就是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由集贸队领导“培育”出来的。

   2001年底,集贸队与新民市工商局彻底管办脱钩后从工商局分离出来。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31日,集贸队处于一种无序化管理状态。集贸队领导正在酝酿、实施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这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集贸队没有实行聘用合同制,也没和职工签订过聘用合同,这也是职工们记忆犹新的。

   下面看看集贸队是怎么说的。2006年6月30日,新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集贸队)在《关于对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有偿解除聘用关系人员上访问题的答复》一文中,当信访人问道“单位与职工从未签订过聘用合同,为什么要签 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时,接访工作人员回答:“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处于一种无序化管理状态,上级有关人士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精神贯彻不到我们这个层面,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政策精神,我们更没有领会到,所以和职工没有签过聘用协议书。……”2006年7月25日,市场中心(原集贸队)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到:“实际解除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聘用合同,无论签不签聘用合同,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存在,按照相关规定。”请注意这里的“按照相关规定”。我们不应该责怪当时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不是当年把职工赶回家的政策的制定者,但2006年他们负责信访工作,自然要对信访人的问题作出回答。从上述内容看,他们的答复还是比较客观的。他们较婉转地讲出了当年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实。

   从下述情况也可以明了,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集贸队不只是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而且根本就没实行聘用合同制(下文中有时称“招聘”)。如果集贸队说招聘了,集贸队可以把招聘的事实拿出来。如,招聘谁了,采取什么方法招聘的,等等。集贸队拿不出这些事实来。另外,聘用合同制是公开招聘、竞争择优上岗,尤其当时职工们正处于危难时刻,都担心失去工作,所以如果招聘,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绝对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即沈阳市政府55号令)第六条也规定了“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但集贸队根本就没有就招聘而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既然处于一种无序化管理状态下,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可以开职工大会,那么同样在无序化管理状态下,招聘这样重大的事情,为什么就不召开职工大会呢?这里附带说一个问题:集贸队在 其正式材料中说,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集贸队开过两次职工会议:一次是本文已提到过的2002年12月22日的全体职工大会,另一次是职工代表大会。但事实上,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根本没开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后我可能再发表文章向您讲述这一问题。

   本着求实的态度,有的职工近日到新民市劳动局查阅了职工本人的个人档案。职工发现,在档案中有过聘用记录。那是一份职工本人与集贸队签订的由沈阳市人事局制的《全民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技术人员合同书》。聘用期限是从1993年8月3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以后就再也没有聘用记录了。后来,我在网上查阅到了签订这份合同的政策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5月11日颁布的《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某些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并规定:“聘约或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又规定:“聘约或聘用合同终止及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受聘人即恢复受聘前的身份。原为全民或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原身份安排工作”。查阅其他网还可以了解到,该《办法》于2002年4月13日废止。

   按照上述市场中心(原集贸队)对信访问题的答复,似乎有什么政策规定。如果有,我认为也应该是这样的:如果聘用事实存在,即使没签聘用合同,也承认聘用关系的存在。如果是这样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合情合理的。那么,集贸队与职工没签聘用合同,更主要的是聘用事实不存在,自然就不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了。但多年来,当时那段时间的所谓的“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却使职工们依然挥之不去。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相关规定”能把本不存在的聘用关系变成“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呢?

   按市场中心(原集贸队)的信访答复:“无论签不签聘用合同,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存在,按照相关规定。”似乎这相关规定是,没有聘用事实,也要承认聘用关系存在。我认为,上级不能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另外,按照上述答复,似乎集贸队的上级还可能有下述相关规定:现在别的部门都在实行聘用合同制,我这里“权大于法”,我们不实行聘用合同制!我们实行聘用合同终身制!下属新民集贸队曾经实行过聘用合同制,尽管后来一直没实行,但没关系,这正好符合聘用合同终身制的条件要求,所以,同意新民集贸队为聘用合同终身制单位,新民集贸队与职工间的聘用关系,直到集贸队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前始终存在!有这样的上级吗?这不是天方夜谭故事的续篇吗?该载入文学史册了吧?(本人杜撰,纯属戏言,切莫当真。)

   正如集贸队的一名职工所“概括”、对我说的那样:“你就记住一句话:当年集贸队那一套没有真的,全是骗人的!”短短十分钟的交谈,对这句话,这名职工重复了好多遍。

  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鹿就是鹿,马就是马。不能颠倒黑白;不能指鹿为马!

   职工们曾气愤地说,集贸队领导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也得看看火候啊!当时是决定职工命运的关键时刻,集贸队领导怎么能这样无视不存在聘用关系的事实呢?管办脱钩是国家的重大举措,我们能够理解,完全拥护,但新民集贸队这样胡作非为,把我们无理地推向社会,此事岂能不了了之?全国管办脱钩分离出来的单位没有第二家象新民集贸队这样干的!职工们还气愤地说,什么无序化管理?分明是制造一种假象,使我们对单位失去信心,诱惑我们“自愿”回家。既然是无序化管理,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怎么那么井然有序?把我们的立身之地之一、新民数一数二的大商场——新民轻工大厅想卖就卖了,还说我们职工愿意卖的……。

   职工在劳动局查阅个人档案时看到,《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的存档原件,依然完好如新地保存在档案中。《协议书》默默无语地注视着职工心酸、悲愤的据理抗争历程……

  是的,如果不充满着冤情,职工们能连年不断地抗争吗?【未完,待续】

   【温馨提示:看到我这篇文章及另一篇《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一次性集体买断》的原新民集贸队职工以及其他知情的朋友们,如果您在我的文章后面跟帖,请不要谩骂或脱离事实地攻击原新民集贸队。“以理服人”应该是做人的一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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