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单位无理推向社会(3)

大千世界 172 0

  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单位无理推向社会(3)

   三、寻觅《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的“成长”足迹

   集贸队本意是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为什么要与职工签订《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呢》?

   把集贸队有关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整理在一起,发现这份“协议书”的标题是有着慎重的确定过程的:解除劳动关系——买断——(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在最初文字材料中的说法是“解除劳动关系”。接下来文字材料中的说法是“解除劳动关系”和“买断”。这时,集贸队领导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当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现实性(这一点,在此不做进一步阐述)和国家政策对“买断”这种做法的禁止。以后,直到2003 年5月31日职工在《协议书》上签字,集贸队的文字材料中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解除劳动关系”、“买断”这样的说法。最后确定下来的说法是“解除聘用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说法始终没有出现。集贸队领导很清楚,当时集贸队并未实行聘用合同制,更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而且职工们对当时近一时期的没签聘用合同之事也都相当清楚,所以,集贸队有意回避了“解除聘用合同”的说法(也许我的看法过于主观?)。就连“聘用合同”这四个字也只在最初的《新民集市贸易服务队有偿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意见》中,集贸队领导为了表达解除职工们劳动关系的迫切心情时才用过。现在,我们不妨看一看《具体意见》的部分内容:“聘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实际上,该《办法》原文指的是解除聘用合同。请看《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原文部分内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六)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解除聘用合同”不只不觉中被集贸队变成了“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您会觉得上述这些问题很枯燥无味,但我还是建议您再耐心地看一看下述同样枯燥无味的问题。现在我们假定集贸队与其职工间有聘用关系,而且有聘用合同,但既便如此,集贸队解除职工聘用关系也是违反上述《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职工聘用合同的程序的。在上述《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有解除聘用合同的前置程序:“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当时客观情况真的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了吗?未必。那么这里不得不进一步假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了。在这种违背事实、三重假设的条件下,集贸队解除职工的聘用关系还是缺少了一个必备程序:没与职工协商能否变更聘用合同。

   所以,从多个角度看,集贸队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都是非法的。显然,原《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的这一标题(也是协议书的核心内容)从“理”上是不成立的。现在不妨重新为这份协议书命个标题:《新民市集市贸易服务队采用威胁、欺诈等手段解除与职工之间并不存在的聘用关系协议书》。我想这一标题应请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然后备案存档(此亦为戏言,切莫当真)。

   实际上,那份《协议书》的正文内容在“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例如,其中写到:“乙方于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自愿与甲方解除聘用关系”。整个操作过程是建立在集贸队的欺诈、威胁等基础上的,哪有“自愿”可言?

   在当时的情况下,职工们看不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家只能从集贸队文字材料中所引用的内容略知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事后大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职工们只是从直觉上感到集贸队做得不对。但即使当时同志们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恐怕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冤情奇闻也是难以避免的。

   至此,我想到了当时的(也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又想到了《民法》。《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这289名职工中的绝大多数同志都已经为国家做了十几年、几十年的贡献,但却被单位无理地推向了社会。大家失去了掌握一技之长的时机,失去了再就业的机会,现在生活得都很困难。职工相聚时失声痛哭的场面何止一次、两次……。每当想到这些,以及自己的切身体验,心中总有一种力量提醒着自己要写点儿什么……

   毫无疑问,我们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这一变革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而且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在这一变革上一直十分慎重,这是十分正确的。作为有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的共和国公民(这不是往自己脸上贴金),我祝愿我们党的事业更加兴旺发达,祝福我们国家的明天更美好!【完】

   【温馨提示:看到我这篇文章及另一篇《充满冤情的奇闻——289名事业单位职工被一次性集体买断》的原新民集贸队职工以及其他知情的朋友们,如果您在我的文章后面跟帖,请不要谩骂或脱离事实地攻击原新民集贸队。“以理服人”应该是做人的一条原则。】

标签: 社会奇闻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