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仇?村支书一家5口遭人杀害 到底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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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提倡受害者有罪论,但是恨也不是无缘无故就产生的!能有这么大的勇气做出这个决定说明是走投无路了,可是你连孩子都不放过,伤及这么多无辜,那这回是彻底的走投无路了!

  

什么仇?村支书一家5口遭人杀害 到底是什么情况?-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什么仇?村支书一家5口遭人杀害 到底是什么情况?-第2张图片-大千世界


  村支书1家5口被害后,凶手逃跑时再致2人死亡,警方:嫌犯已跳桥

  10月25日,湖北武汉。“平安蔡甸”发布警情通报10月25日凌晨1时许,蔡甸区消泗乡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高某辉(男,39岁,本市人)持刀行凶致5人死亡、1人受伤后逃跑。逃跑途中致2人死亡。接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追踪抓捕。当日6时许,高某辉逃跑至长江大桥后跳桥。目前警方正全力搜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仇?武汉一村支书一家5口遭人杀害 包括一名不满一岁的孩子

  据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通报,10月25日凌晨1时许,蔡甸区消泗乡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高某辉(男,39岁,本市人)持刀行凶致5人死亡、1人受伤后逃跑。逃跑途中致2人死亡。接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追踪抓捕。当日6时许,高某辉逃跑至长江大桥后跳桥。目前警方正全力搜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回顾

  10月24日晚,湖北武汉蔡甸区一村庄里,担任代理支书一年多的张某红在家中遇害。他和老伴倒在客厅之后,小儿媳抱着不满一岁的孩子下楼查看,在楼道遇害,之后楼上两个孩子再遭毒手。 凌晨,族弟张军(化名)有事前来,推门发现惨剧后叫来住在隔壁的兄弟张林(化名),两人报警后发现一名孙儿尚有气息,后将其送往医院。 张林告诉记者,两家人只有一墙之隔,当晚7点多天已黑透的时候,看到一个30多岁的男子走进哥哥家,叫了一声“张书记,找你有点事”,他以为是来办事的。 20分钟左右这名男子出门离开了,期间没听到异常动静。半夜的时候,本家兄弟找张某红帮忙拖鱼,打电话没人接,就去敲门,推开门发现一家人遇害。 据悉,凶手逃亡途中,疑似撞倒一名路人致死后,又抢走一辆接私活的小车逃跑,司机遇害。

  律师说

  就在今天,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发出警情通报,消泗乡有一个代理村书记的一家五口惨遭杀害,其中还有一个未满周岁的孩子,罪犯在行凶以后的逃跑过程中又致两人死亡,之后逃跑至长江大桥后跳桥,目前警方正在追捕过程中。这个罪犯的手段应该说是非常残忍,连一个未满周岁的孩子都不放过,不管什么原因,他的行为都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就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判决,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他这个手段残忍的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在我看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然,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审判,给被害人一个交代,也会对罪犯作出一个罚当其罪的判决。

  不提倡受害者有罪论,但是恨也不是无缘无故就产生的!能有这么大的勇气做出这个决定说明是走投无路了,可是你连孩子都不放过,伤及这么多无辜,那这回是彻底的走投无路了!

  #武汉一村支书一家5口疑遭人杀害凶手逃亡时疑再致2人死亡#

  凶手死亡的命案警方还查不查?

  10月25日凌晨,凶手进入武汉蔡甸区一代理村支书家中,杀害5人,遇难者包括村支书本人和1名几个月大的孩子。 随后,当地还有2人死亡,疑似分别被嫌犯驾车逃亡时撞死和抢车时杀害。 据知情人称,嫌犯逃跑途中疑似坠江。 如果嫌犯已死亡,警方对案件还侦查么? 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嫌犯死亡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为何还要侦查? 1、查案是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职责。 嫌犯虽然已死亡,但需要查明违法犯罪活动细节,包括犯罪是不是嫌犯实施的、嫌犯为何犯罪等等内容。 2、预防犯罪需要。 公安机关早年建立了命案数据库,最上级机关要进行动态分析,发案数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不同性质的案件如何分布?等等。 查明犯罪原因后,在后续工作中会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发生恶性杀人案后,还有必要查明是否恐怖活动?有无政治目的?是不是职业杀手所为? 3、防止谣言传播。 公开真相是最好的辟谣手段。不开展侦查活动,如何了解真相? 每起案件一发生,很快就会出现各种猜测。是不是把人家欺负得太狠了?是不是有夺妻之恨?是不是懒债不还?…… 侦查终结后,警方一般会以通报形式公布,以澄清事实。 武汉命案不是1案,而是3案。作案现场至少3处:村支书家、第6名死者所在地、第7名死者所在地。 如果嫌犯真的已坠江,坠江地也是需要勘查的现场。 第6名死者是杀害村支书家人的嫌犯撞死的吗? 第7名死者是该嫌犯抢车时所杀吗? 这些都是警方面临的侦查任务。 在公众看来,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有什么好查的。 但侦查要求远不是这样,必须得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每一个情节。 为遇难者默哀!请遇难者亲属节哀! 天无绝人之路,没必要把命搭上去报复、去逃避、去解脱。 历史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退一步真的海阔天空。

  除了谴责与惩罚施暴者以外,更要深入剖析事件之原因,并公布于众。让逝者以安息,还大众以安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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