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受贿5200多万外逃13年,引渡回国退赃坦白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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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回国一年9个月后,“红通人员”姚锦旗等到了法律的判决。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姚锦旗受贿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被判受贿罪,获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64岁的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外逃生活太凄凉了,一有什么风吹草动就整天提心吊胆。”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首都国际机场,被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面对媒体采访感慨万分。

  仓皇出逃13年后,这位浙江省新昌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终于结束了惶惶不可终日的“亡命”生涯,被引渡回国。这是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老板行贿案发后咬出一批贪官,他易名外逃

  姚锦旗出生于1956年,外逃之前曾任浙江省新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5年,来自新昌的浙江康新房地产公司老板徐孝西行贿案发,最终向检方供出大批官员。

  据《检察风云杂志》披露,徐孝西行贿案牵出了6名官员——新昌县委原副书记刘德秋、 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 新昌县国土局原局长王敏勇、新昌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陈建军、绍兴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蒋永舟、绍兴市委原副书记范雪坎。新昌的这场“吏治风暴”最终刮倒十数名政府官员。但当其他涉案官员即将身陷囹圄时,姚锦旗却潜逃了。

  2005年12月18日,前任新昌县委书记、时任绍兴市委副书记范雪坎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时任新昌县委、常务副县长的姚锦旗做贼心虚、仓皇出逃,利用此前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和护照,摇身一变为吉林人“李峰”,几经辗转,坐上了飞往欧洲的班机。

  “姚锦旗”就这样在办案人员的视线中突然消失了。

  

副县长受贿5200多万外逃13年,引渡回国退赃坦白获刑6年 -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走下飞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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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被戴上手铐。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

  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锦旗受贿案立案侦查。浙江省追逃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多年来,尽管姚锦旗“人间蒸发”,但浙江省、绍兴市追逃办各成员单位从未放弃过追踪。

  2015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姚锦旗们”的外逃空间被不断挤压。根据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姚锦旗一案转由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继续开展调查。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门研究追逃追赃工作,姚锦旗案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此后不久,调查人员发现长春市的“李峰”与姚锦旗高度相似,基本确定姚锦旗化名“李峰”在境内外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央追逃办及时报告。

  2018年10月3日,经中方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出红色通缉令。仅仅两周后,姚锦旗便在保加利亚落网。此后,中央追逃办3次牵头派出工作组赴保加利亚磋商姚锦旗引渡案。姚锦旗在我国驻保大使馆对其领事探视时书面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并主动配合完成简易引渡,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

  姚锦旗案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从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到11月30日姚锦旗回国归案,历时仅44天。为何如此神速?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回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成功实践,也体现了近年来我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效成果。

  “外逃生活太凄凉了”

  “外逃生活太凄凉了,看上去好像你是自由的,实际一点都不自由。”外逃13年被引渡回国的姚锦旗,接受媒体采访时大倒苦水。

  姚锦旗自述,从2005年12月19日出逃起,他辗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古巴、哥伦比亚、保加利亚等国家,因长期背井离乡,感情上同家人没法交流,在异乡和外国人没法正常沟通,想做的很多事没法实现,一有什么风吹草动就整天提心吊胆。

  因为害怕身份暴露,他一直不敢跟当地华人圈接触,不敢跟家人联系。“我闺女16岁以后就没叫过我爸爸。”他感叹,“我2005年出逃的时候父亲还在世,我连他具体是哪一年去世都不知道,那种孤独的滋味真是煎熬。”

  “回顾过往13年,被抓是必然的!拖在那里,只会把自己拖死,断了后路。”姚锦旗奉劝还在外逃的人员,打消顾虑和侥幸心理,及时回国投案。

  浙江省绍兴市监委以涉嫌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对姚锦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月29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此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姚锦旗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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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

  受贿5200多万,主动退赃坦白,获刑6年

  8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坦白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从保加利亚引渡的姚锦旗与此前从秘鲁引渡的黄海勇,因回国投案的态度不同,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从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外逃秘鲁的走私犯罪分子黄海勇穷尽一切手段对抗引渡,使国家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耗时8年才引渡成功,有关法院已对黄海勇采取了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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