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一女子疫情期间宿舍办公惨遭歹徒入室杀害,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成被告,警方抓捕时凶手26楼坠下身亡
2020年疫情期间,黑龙江一女子在租住的宿舍办公时,惨遭歹徒入室杀害,事后当地人社部门未予认定工伤,被她父亲告上法院。5月28日,此案在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据悉,案发后警方抓捕时歹徒从26楼坠下身亡。
柴媛。家人供图
这名遇害女子叫柴媛,出生于1986年2月,老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村。
姐姐柴女士介绍说,妹妹生前系黑龙江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今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租住在大庆市龙凤区英伦小镇某小区27楼。
她回忆说,2020年6月,因受疫情影响,妹妹的单位要求员工在家里办公,同年6月18日上午11时,妹妹通过微信给直属领导史某发送了一份工作总结,随后失联,当晚9:14,史某在微信上给她留言说“看到信息给我回电话。”
然而,史某一直没有等到柴媛的电话。
此前一天,当地警方发布的一份悬赏通告显示,同年6月16日深夜11时左右,柴媛所在小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警方悬赏2万元征集破案线索。
柴女士说,对此史某所在单位立即报警求助。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柴媛居住的27楼,敲门无人应答,破门后发现她躺在卫生间,早已没有生命体征。
柴媛的办公桌。
柴女士对记者回忆称,同年6月19日凌晨1:40左右,她在睡梦中突然被手机铃声惊醒,接听后对方自称是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的负责人,“他核实了我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后,告诉我说我妹妹出事了。”
当时柴女士以为遇到了诈骗电话,对方进一步核实了她的家庭情况后再次告诉她说,她妹妹柴媛去世了,叫他们马上赶到大庆去。
她闻讯当即昏死过去。
她醒来后,立即与家人一道连夜赶往大庆。
凌晨7时左右,他们来到当地殡仪馆,她见到了妹妹柴媛。
20多天后,柴媛被火化。
柴女士伤心地说,2005年9月,妹妹以优异成绩考入位于黑龙江哈尔滨的东北林业大学,就读该校5年制的城市规划专业,大二年级她取得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
2010年本科毕业后,柴媛还在该校攻读了3年硕士研究生。
2013年6月,柴媛硕士毕业,当时大庆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发布“人才引进通知”称,“经资格审查,能力测评、组织考察合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将柴媛引进到城乡建设档案馆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岗工作。”
她的一名同事回忆说,柴媛业务能力强,与领导和同事关系十分融洽,没想到这次突然在宿舍里遇害,他们感到很悲痛。
工作单位。
柴女士说,事后警方告诉她说,杀害她妹妹的凶手姓靳,31岁,大庆市肇州县人。
她说,事后了解到,同年6月16日,靳某在柴媛所在小区犯案,警方追捕时他闯进柴媛宿舍,采取勒颈方式导致她窒息死亡,“6月18日晚上12时左右,靳某从26楼坠下身亡。”
“我妹妹宿舍里留有外卖,被吃了一点,筷子上留有指纹。她宿舍里还有我以前送给她的一只1.2米长的玩具狗,上面留有血迹。”柴女士称,后来经DNA比对,这些指纹是靳某留下的,警方认定他就是杀害柴媛的凶手,“此前两天靳某在小区作案时腿部受伤,闯入我妹妹宿舍作案时,在那只玩具狗上留下血痕。”
有知情人士介绍称,靳某在该小区楼下开有一家早餐店,还建有一个微信群,柴媛曾在他微信群里买过早餐,“柴媛家境困难,她工作两年后才还清助学贷款,事发后,他们曾给当地相关领导下跪,请求公正处理此事。”
柴女士给相关领导下跪。
同年7月13日,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向大庆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9月2日,大庆市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他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并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对此,柴媛的父亲不服,向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12月21日,该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维持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柴媛。
柴媛的父亲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告上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同时将现在的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获知柴家的情况后决定免费替他们打官司。
他们在起诉书中请求撤销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判令该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柴媛的父亲认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省人社厅复议时维持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行为也是错误的。
起诉书称,柴媛系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工伤的一般情形,“在要件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满足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是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暴力伤害。”
起诉书还称,柴媛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的暴力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工伤认定领域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民事侵权领域里的相当因果关系,而应考虑工作原因是否构成伤害的条件。至于条件的重要性比重,一般而言并不特别考虑,这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责任承担方面的显著区别。黑龙江省和大庆市两级人社部门并未注意到这种区分,“柴媛的伤害,居家工作安排、独住一室、命案制造者居住于本小区且熟悉柴媛居住状况等,可见工作原因确实造成柴媛伤害的全部条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这一居家办公的工作原因,就不会有柴媛的意外伤害。”
火化证明。
“柴媛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疫情中居家办公环境增加了职业风险的情形下,因中性风险因素产生的伤害,且其伤害无个人原因。”徐旭东律师称,大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行为,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当解读,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复议维持决定显属错误,两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
柴媛姐姐说,庭审从5月28日下午2时左右开始,直到下午5:30才结束,两被告在庭审中进行了相应的答辩,法官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当晚,我们还来到妹妹生前就读过的东北林业大学,本想进去看看,但因疫情原因该校未对社会开放,我们只好站在门外看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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