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21死事故一责任人再获减刑7个月,狱中月均消费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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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吉林121死事故一责任人再获减刑7个月,狱中月均消费七千

  致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82亿元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贾玉山再获减刑7个月。

  近日,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4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此次减刑系其2014年12月获刑9年以来的第二次减刑,2017年11月,贾玉山曾获减刑7个月。

  作为2013年的“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贾玉山被指为了省钱,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期间,贾玉山被指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81元,检察机关曾认为其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其减刑幅度。

  所在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121人死亡,获刑9年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该起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后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致氨设备和氨气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贾玉山做为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被指存在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贾玉山等相关责任人被控制。

  2014年12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宝源丰公司原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裁定书披露,贾玉山服刑期间的执行机关为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

  第一次减刑后,两年内再获减刑

  服刑三年后的贾玉山刑罚得到变更,减刑7个月。

  2017年11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吉01刑更3531号披露,贾玉山在服刑期间参加夜间值班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

  法院审理认为,贾玉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法院同时查明,贾玉山在此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万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81元。检察机关认为其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法院认为,贾玉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应当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长春兴业监狱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最终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不到2年后,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

  2019年4月2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吉01刑更1264号披露,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贾玉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贾玉山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贾玉山所犯罪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

  最终,裁定对贾玉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原宝源丰公司总经理的张玉申曾在服刑期间的2016年11月获得减刑5个月,并于2017年1月刑满出狱。

  当时法院审理认为,张玉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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