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7月起,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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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读

  25日,记者从武汉市城管执法委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划定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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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范围》还规定,在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市燃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5年前市城管部门曾经单独发布过相关规定,这次是城管和规划部门联合发文,首先是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其次工程建设和临时施工由规划部门审批,两个部门联合发文对管道保护多了一道“安全屏障”。 (长江日报融媒体 记者陶常宁 通讯员安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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