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禁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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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王媛

  7种情形不得通过配方注册;禁止使用“零添加”、“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字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等功能性表述;禁止使用婴儿和妇女形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受理、不予注册……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就重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制度,加大了违规惩罚力度,并从细节上对婴幼儿配方奶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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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用“零添加”、“进口奶源”等表述

  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和具体来源地,禁止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办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同时要求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涉及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列入失信“黑名单”等7种情形不予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办法》规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此次修订,提出了7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分别是,(一)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配方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检验能力;(二)注册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或依据不充足;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一致、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四)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论证表明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的;(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六)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七)其他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形。

  进口婴幼儿乳粉同样适用

  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均需遵守配方注册制。

  《办法》规定,注册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有效期5年。

  《办法》增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按注册的配方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


标签: 奶粉 禁用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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