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自杀,该谴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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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晚,一班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起飞并原计划将于23时5分到达成都的国航航班,紧急备降长沙黄花机场。备降的原因,则是疑似有乘客在机内的卫生间自杀。

  随后,更多的信息得到披露。这起发生在机舱内的意外事件,经历了紧急救援、众人协助、备降等惊心的过程,但不幸的是,这名紧急被送往医院的旅客最后仍因自杀不治身亡。根据报道,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具体的细节还在等待深入调查。

  人们或许幻想过飞机上有机会遇见的种种“灾难景象”,但此次新闻,仍然在网络上引起了一番讨论,机舱内犹如一个密闭的公共空间,每名乘客都保持着适当而紧密的联系。而于飞机上自杀的行为,还曾一度引来谴责的声音。

  参与救援

  赖先生是乘坐当事CA4230航班的乘客之一,当时曾参与对自杀乘客的救援,他向南风窗记者回忆起了机舱内的场景,“当时参与救援的人都以为成功地将他救回来了,但是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

  事件最初是由网友曝光的,当时有网友称,国航CA4230航班进入巡航高度后,机舱内突然出现紧急情况,当班机组立即参与特情处置,机上医务人员也加入到了抢救乘客的队伍中,半小时内,该航班从10500米高度急速下降后,备降在长沙机场。

  

飞机上自杀,该谴责吗?-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飞行轨迹显示,该航班于当天21时开始从10000米高空下降,随后约在20分钟时间内从万米下降到3400米高度,航班实际于当天21时29分备降在长沙黄花机场

  随后,湖南省长沙市黄花机场医疗急救中心出动急救队伍,涉事乘客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

  当晚8点40左右,赖先生称自己原本打算闭眼休息,但突然被乘务员的敲门声吵醒,乘务员一直呼叫卫生间内的乘客,后者一直没有应答。卫生间门打开后,赖先生看到有人倒下,乘务员将他放了下来。机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名乘客似乎在洗手间自杀,在脖子上有类似绳索一样的东西。

  赖先生称,“大家都在努力地安抚他,让他不要再伤害自己,并且在飞机备降过程中,乘务员还把身体挡在他那边,防止降落的时候会受伤。”整个过程里,乘务员、乘警、护士、赖先生等人共同参与了救援。但该乘客在抢救时,还曾试图挣扎、尝试咬舌自尽。

  “直到看到新闻,才知道飞机上的那位乘客已经去世”,得知最后结果的他,感到很惋惜,“整个过程其他的乘客都非常的冷静,大家很配合这次救援行动,这避免了骚乱带来的麻烦。”

  

飞机上自杀,该谴责吗?-第2张图片-大千世界


  据“飞常准”业内版显示,该航班备降原因为“旅客原因-医疗紧急情况”

  因为航空这种公共交通方式的特殊性,所以其安检系统向来极为严格,然而也并不能完全阻止极端行为的出现。

  2013年5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简称美联航)UA851次由芝加哥飞北京的航班上,一名乘客在厕所上吊自杀,后被救下。为救助伤者,飞机同样选择了紧急备降,降落在了阿拉斯加。

  2015年12月,厦门航空一架飞机发生了乘客在洗手间试图自杀的事件,当班的机组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了乘客的自残行为。

  

飞机上自杀,该谴责吗?-第3张图片-大千世界


  2015年12月27日,厦门航空一架飞机发生了乘客在洗手间试图自杀的事件,随后厦门航空作出说明

  一般情况下,飞机上会配有1—2名空保人员,他们的座位通常在经济舱第一排紧挨通道的位置,职责主要是反劫机、反恐怖,保障没有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威胁飞行安全。处理机上治安事件是飞机上乘务人员的职责,但卫生间则是监控的死角,目前民航系统一再强调乘务员对卫生间的物理监控,但依然很难做到100%的防范。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的确是普通乘客唯一能接触到的封闭环境。

  因此,据了解,如果飞机里出现了长时间在卫生间内逗留的乘客,或者是里面出现了异常声响和不明气味的,乘务员一般会第一时间敲门查看,最大程度地保证飞机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谴责的声音

  随着事件报道的深入,就这次国航航班上乘客自杀的新闻,微博上出现了大量评论。从起初的“怎么了”“可惜了、逝者安息”“同情同机的乘客、辛苦机组人员”的声音,后来慢慢舆论转向了责问,甚至还有评论提到:“要死为什么要连累这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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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看到网络上的评论,作为亲历者的赖先生表示,“我也不想过多评论了,我们参与救援的人员确实也都做到能做的。”

  为什么会选择在飞机上结束生命?具体的动机和原因,还是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但客观而言,这样的行为仍然是对航空安全的挑战。

  谴责者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这样的行为会给其他同机乘客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耽误他们的出行计划并给乘务人员带来麻烦,增加社会成本;二则是安全隐患,因为围观等行为会影响飞行途中的安全,而如果设施设备有损坏,也会有所影响。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这名试图自杀的乘客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飞机设施造成损坏,但行为已经危及航空安全;虽然是卫生间内的行为,但其他乘客的心理恐慌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从主观的动机上看,一个绝望到准备放弃自己生命的人,恐怕难以准确地衡量后果,内心的暗无天日可能已使他无法顾及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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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自杀行为本身尽管是值得同情的,但如果这样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同等程度的危险,将难逃触犯法律的可能。

  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沙坪坝一男子从公寓楼高空坠落,砸到两名行人,三人均抢救无效死亡。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共识,因此哪怕自杀,只要危及到他人的生命,也难逃法律的责备。

  根据相关法律,当自杀成为既定事实,可以从这几点认定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等。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的,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主观意愿上任意剥夺他人生命后自杀的,即使主体消失,也是对他人存在侵权,应当受到谴责,属于畏罪自杀,这种形式也最为消耗人们对自杀者的同情。

  

飞机上自杀,该谴责吗?-第6张图片-大千世界


  2019年12月24日,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两名女性路人,三人均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前文提到的跳楼者恰好“砸死”或者“砸伤”路人的情况,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表示,“受损者可以向自杀者的继承人主张赔偿责任,继承人应当在遗产价值限度内赔偿受损者。”

  “从本次事件中可以看到,至少从法律层面难以认定他人遭受的损失程度,进而难以索赔。”叶竹盛说道。

  回到事件本身而言,这次突发事件过程中机组人员的负责和参与救援人员的热心,其实都让人们看到了人身上对生命本能的敬畏,而对于事件外的我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探讨和追责尚在理智范围内,但我们仍需知道,如果能有更多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也许自杀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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