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求助微博引来许多网友围观。
天津女子王建娜和同居男友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却未能登记。生女后两人分居,她带着女儿回家,一个月后孩子却被男友家人抢走,随后藏在了乡下。王建娜随即报警,并起诉。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称,男女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故法院认为应由男方抚养为宜,对女方的主张不予支持。如今,三年多过去了,王建娜都没能再见孩子一面。
在微博中,那句“孩子被抢夺藏匿,妈妈想你”,相信击中了很多人的泪点。站在女方的立场看,孩子被男友暴力抢走,且三年多无法见面,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不过回到法律来看,这件事的焦点还是,司法判决将抚养权交给男方,究竟合不合理。
王建娜发布男方抢夺孩子视频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看,所持理由主要是“生活环境说”,也就是为利于孩子生活稳定、健康成长,作出倾向男方的裁判。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明明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里的“一般”,虽然并不是“必须”,但仍具有指导遵行的“准法律”效力。
根据《意见》,除非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孩子都不宜判决随父方生活。就这起事件而言,如果王建娜本人没有特殊的疾病,也没有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形,那么法院是不能剥夺其子女抚养权的。
如果判决支持母方的抚养权,一个最大的好处,便是更有利于年幼孩子的抚养。根据报道,2016年7月14日,王建娜与刘某的孩子小月(化名)出生,2017年1月17日16点29分,“刘某和家人来抢孩子”。孩子与母亲分离时,也就是半岁多一点,并没有脱离哺乳期。此时,司法判决站到了父方这边,意味着孩子的母亲哺乳没有了着落。
不是说,孩子的生活环境不重要。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对年幼孩子有比较大的刺激,这也是客观事实。在最高法《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可予准许”。
王建娜的女儿小月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问题是,这一条款中还有设一个限定条件,“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为什么如此规定,是因为两周岁之前,孩子更大的问题是母亲哺乳,而不是熟悉的生活环境,婴儿也没有那么多“讲究”。就这起事件而言,子女抚养权诉讼纠纷,发生在孩子半岁左右,远未到两周岁,并不宜以生活环境为由,剥夺母方的抚养权。
不仅如此,男方的“抢孩子”行为,更应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对其的不利事实。王建娜提供的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警方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时37分,在北辰区宜兴埠旷世新路6号楼下,男方与王建娜因争抢孩子发生身体冲突,并对王建娜、王建娜母亲有殴打行为,并有证据证实。
既然暴力抢夺行为在先,一审、二审法院所持的“生活环境”说就站不住脚。否则不等于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当时如果考虑到男方显露出来的暴力倾向,不利于家庭中年幼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法院理应作出倾向于女方的判决。
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以孩子尚年幼,不应轻易改变生活环境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图片来源:澎湃新闻从目前情况看,因为终审判决已经作出,对女方来说,在变更抚养权上继续发力,或许还有挽救的机会。根据最高法《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的,应予支持。王建娜另案起诉,以刘某殴打、有暴力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可以撬动的支点,就是男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当然,“迂回出击”再起诉讼,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刘某虽然有对女方及其母亲的暴力殴打行为,但未必有“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即便是有这种情况,作为女方也很难掌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变更抚养权,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不过,目前案件的主要信息都来自于女方,会不会存在别的隐情,现在也不好说。对于司法机关,重要的是应本着“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的原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拂去萦绕的疑云,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更加信服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