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检察官在法庭上宣称“受贿不办事,保证了道德底线”的发言,成为舆论焦点话题。
6月10日,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一桩虚假诉讼罪庭的审庭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在回应辩护律师的有关质证时,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用网友的话来说“听完他说的这句话,我发现我之前的书都白读了”。
从法律上说,官员接受贿赂,就已经是受贿罪的既遂状态,触犯了刑法这条“底线中的底线”。从道德上说,鼓吹“受贿不办事”更是恬不知耻。
虽然这可能是法庭辩论时涉事检察官的口不择言,但又暴露出个别司法官员怎样的法律素养和“真实价值观”呢?
首先,“受贿不办事”一样构成受贿犯罪,不能自作聪明,以为这样就能逃脱法网。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有人就片面地认为,“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既然这样,接受贿赂之后,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钱不办事”,“贪赃不枉法”,是不是就不构成受贿罪了呢?
如果“贪赃不枉法”就不算受贿,那周星驰电影那句无厘头“嫖了不给钱,就不算嫖”,是不是也能成立呢?人生的小算盘打得噼里啪啦乱响,可亵渎法律者必遭法律的严惩。
针对所谓“受贿不办事”的贪官小心机,国家司法政策早已作出调整。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他人牟取利益”做出了细化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以及管理对象,财物在3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按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政策,只要接受下属或者管理对象,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哪怕没有实际行动为其谋取利益,只要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构成受贿罪。这是受贿罪的刑法常识,涉事检察官真的不知道这个道理吗?
其次,鼓吹“受贿不办事是保证道德底线”,是对于法律的羞辱。
国家法律明文重典打击公职人员行贿受贿现象,作为执法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严守底线,杜绝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刚正不阿、清廉自守才符合民意期待,鼓吹受贿不办事,即是对法律的亵渎,如此试探民众底线,必然将遭受舆论反噬。
“受贿不办事”,“只吃糖衣,不嚼炮弹”,可能成为官场内部一些人的小算盘,可能是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成为个别在法律边缘试探的官员的“自我安慰”。
但把这种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的话放到严肃的法庭上,当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更当着观看庭审直播的亿万双眼睛,堂而皇之地说出来,这背后暴露出了个别检察官员怎样的法律素养以及三观?
说到底,“受贿不办事是底线”,侮辱了“底线”二字。作为检察官对此鼓吹,也触犯了三观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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