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各种各样的小偷
偷钱的、偷车的、偷手机的……
但你见过偷喝酒的么!
95后小伙刘某某,高中毕业去服了两年兵役,退伍后于2019年6月到某科技公司给经理郝某某当司机,干了不到半年,嫌每天过的没意思,对前途感到渺茫,打算辞职。因职务关系,刘某某知道经理郝某某藏有好酒,想在走之前好好享受下。
2019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吃饭后偷偷潜入藏酒的房间,挑了瓶普通的飞天茅台酒,打开喝了一些,见没人发现,就这样连续偷喝了三四天,喝完两瓶飞天茅台酒和一瓶大瓶茅台酒,并把空瓶和包装放到原来的位置。
又过了几天,刘某某直接去拿一瓶黄色的茅台羊年生肖酒到宿舍里慢慢喝完,之后扔掉空瓶和包装。后来,刘某某未办离职手续直接从公司走了。12月25日,经理郝某某发现羊年生肖酒不见了,于是报警。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盗的酒均已被刘某某喝完,属于灭失物。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酒的购买发票,也无有效价格证明,因而酒水的价值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不宜直接以价格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依据案件证据,检察官将刘某某的盗窃行为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俗语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像刘某某那样,为解愁却付出了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