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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原行长王锋为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等为由,伪造借条、借款合同,为了维系骗局,王锋甚至自导自演一番,假冒他人与“金主”方微信聊天。短短数月内,王锋成功“借款”数千万元,所得款项进入了自己的腰包。不仅如此,除了从事诈骗,作为支行行长的王锋,还违法放贷达16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王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为填补个人债务窟窿,诈骗3500多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锋,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曾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锋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伪造借条、虚构他人借款事实,先后向被害人郑某1“借款”260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其中,案发前已归还本金360万元,支付利息400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郑某11845万元。
如此巨额资金借贷,王锋是如何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的呢?
据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实王锋以任职于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可以介绍客户贷款调头借款业务为由,虚构马某1等十余人的借款事实,骗取其钱款2605万元。被害人将资金出借业务交由其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办理,期间王锋支付利息近400万元,归还本金360万元。
所谓的贷款调头借款业务,实际上就是过桥资金业务,当贷款人贷款到期后又无资金归还时,通过民间短期借款方式先行归还贷款,然后再次申请银行贷款,在贷款获批后归还民间借款。
据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王锋通过郑某2认识了郑某1后,提出要借钱做银行资金调头生意,借款从2017年10月27日开始,都是通过其银行卡转到王锋指定的账户,这些账户都不是借款人的账户,基本上都是孙某2、徐某、王某三人的账户。
为了维系自己的骗局,王锋甚至自导自演一番:
一是原始借条造假。当时为了安全起见,钱某曾要求借款对象出具借条,借款对象就是德商银行需要贷款调头的客户,所有借条上的担保人都是王锋本人。事后王锋承认,这些借条都是假的。
二是用新借条取代归还本金。
三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聊天。在借款期间,钱某曾怀疑借款存在的风险,其与王锋确认借款去向时,王锋仅提供孙某的微信,未提供电话号码。事后查明,王锋假冒孙某与钱某进行微信联系,虚构借款用于客户调头的事实。
2018年2月初,王锋开始还不出钱了,后来王锋与郑某摊牌。之后,郑某报案。案发前只归还了本金360万元,支付利息400万元。
令人吃惊的是,除了郑某以外,在2018年初,王锋故伎重施,又骗取了被害人顾某一千多万。据被害人顾某1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王锋利用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的身份,谎称钱锋杰等十人为银行客户,以还贷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假立借款合同骗取其借款2180万元。期间,王锋支付利息300至400万元,归还本金211万元。
“我行我素”违法放贷达160万
除了从事诈骗,作为支行行长的王锋,还违法放贷达16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锋在担任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虞宏坚、蒋嘉惠、施海勋、周海亮、吴忠新、余利锋、沈浩杰、朱国祥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而王锋安排放贷的过程并未严格遵守流程操作,而是“我行我素”。
据客户经理余某、卜某的证言,证实贷款的流程及涉案的虞宏坚等八人的贷款均属于王锋交办而未经上门核实,且朱国祥、沈浩杰系在客户经理拒绝办理贷款手续后,王锋仍令其办理。余某还证实盐官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都不开贷审会,授信审议小组审议表上签字都是走个形式,如果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这些贷款基本是贷不出的。
此外,证人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副行长何某的证言,也证实该行发现王锋担任盐官支行行长期间,王锋审批发放的个人贷款存在准入问题,贷款用途不实,部分出现了风险。银行要求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详尽的贷前调查,但事后了解得知盐官支行只是流于形式,采用会签的方式,行长王锋说了算,王锋说要放贷的话,下面也没人会有意见。
最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锋退赔被害人损失:郑某11845万元、顾某11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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