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被控敲诈勒索获刑3年后重审改判无罪,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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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女企业家张艳被控敲诈勒索案进行重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并当庭解除对张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因质疑一起参加投标的企业涉嫌造假,张艳在获得被质疑企业负责人主动提出的120万元补偿后被指控敲诈勒索(详见:女商人质疑投标造假被控敲诈勒索获刑3年,河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3月25日,秦皇岛市中院二审裁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艳随即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中院重新审判。

  涉罪至今,张艳被刑事羁押336天,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85天。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表示,在此期间,张艳经营的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处处碰壁、催要欠款亦困难重重,案件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影响,下一步当事人将申请国家赔偿。

  质疑围标遭犯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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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艳为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简称“军之友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帐篷、睡袋、充气垫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7年,在某部门组织的一次帐篷招标采购中,军之友公司和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傲森尔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参加。其中,军之友公司报价655万元,傲森尔公司报价910.10万元,其他四家公司报价均低于傲森尔公司几万元。最终,傲森尔公司中标。张艳以报价明显呈规律性差异为由质疑几家公司串通投标,并在中标公示期内提交了质疑材料。

  判决书显示,4天后,张艳接到了中标者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张向阳的电话。经沟通,双方同意,傲森尔公司付给张艳120万元,条件是张艳撤销质疑书。2017年11月7日,张艳收到张向阳第一笔银行转账30万元。张艳称,此后她没有主动向张向阳索要剩下的90万元。

  2018年3月15日,张向阳与张艳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向阳认为另一家单位招标采购时,“张艳又弄我”。至此,双方矛盾激化。次日,张艳给张向阳发短信,“张向阳,我告诉你明天下午5点前,欠我的钱到位,否则先把你造假的证据发到群里。”

  2018年3月22日,张向阳主动通知张艳,让其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景大酒店北面马路拿钱,张艳在拿到钱后给张向阳写下收条——今收到张向阳欠款玖拾万元整。随后,张向阳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报案。2018年4月29日,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随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重审改判无罪

  2019年3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艳和张向阳进行协商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销质疑过程中索要120万元为敲诈勒索不能成立。此外,在双方已经协商确定给付120万元后,在90万超期未付的情况下,张艳短信告知张向阳“不付款就把造假发群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因此公诉机关关于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张艳无罪。

  一审宣判后,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港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抗诉。2020年3月25日,秦皇岛市中院二审裁定,张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张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院还责令张艳退还被害人张向阳90万元。

  张艳对二审判决不服,随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0年9月4日,河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撤销二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个月后,10月23日,秦皇岛市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推翻了该院此前作出的有罪判决。

  法院重审认为,张艳基于公司利益,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属于行使合法权利。虽然张艳在向张向阳索要剩余90万元时存在一定的胁迫行为,但因商议在前,事出有因,所以不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对于抗诉机关的意见不予支持。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并当庭解除对张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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