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历经17年的“死不起”,看得让人压抑
据东方今报报道,2003年,大学生李奇乐因急性胰腺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术后去世。因缺乏死亡证明,遗体一直搁置在了殡仪馆。经过多年的法律、信访程序,李奇乐的母亲胡月琴,在2019年1月终于拿到了死亡证明,然后蓦然发现,又欠殡仪馆20余万元,缴费后才能火化……
这场历经17年的“死不起”,看得让人压抑,对于李奇乐及其父母来说,简直是人生路上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而在为安葬儿子奔波多年后,2016年,李奇乐的父亲也已经去世了,只剩下母亲胡月琴一个人“熬”着。
从相关报道来看,当事人认为没有拿到死亡证明与欠下医院医疗费用存在关联。事实上,无论是否存在医患纠纷,还是拖欠了医疗费,当患者死亡后,医院应该及时开具死亡证明。这是一项固定的义务,并不以医院自身的利益关系为转移。
早在2011年,《民主与法治》杂志便报道过一个典型案例。在辽宁沈阳,一位失恋年轻人自我轻生,而使家人欠下医疗费并没钱给付,医院因此拒开死亡证明书。为此,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那么,这个判例是如何确定责任与义务的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认为,医院应当为死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这是医院的职责所在;因医院未及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死者没有及时火化产生了遗体冷冻费用,医院应当承担此项费用。
当然,和医院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样,患者家属也应该支付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但这完全是两码事。哪怕死者欠下亿万债务,他也有“顺利死去”的权利。一个人的死亡,在医学上只能从是否具备生命体征来断定,而不能从他是否在人间还有负债来断定,不能将其纠缠到一起。
入土为安,是一个人最后的尊严,也是家人能够为其做的最后一件事。死者母亲胡月琴称,2003年5月25日到29日,她们家属多次找医院,总是拿不到死亡证明,后来,医院告诉胡月琴需要将拖欠的12.4万元医疗费结清才能拿到死亡证明。如其所言不虚,此前涉事医院在“死亡证明”这个关节“卡脖子”,在道义上已经突破了底线。
而当我们仔细审视胡月琴一家,也并不是那种一毛不拔、缺乏信用、只想占便宜的人。事实上,这对工薪族夫妻,为了给儿子治病,用掉了几乎所有积蓄,并在同济大学师生的募捐下,支付了26万元医药费、15万的自购药和血滤费,一共40多万元;无力支付的是其余的20余万。
医院,通常被认为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很多人来到世间的第一站,也是最后一站。我们不能用道德去绑架医院,要求它主动减免经济困难患者的医疗费用。但当患者确实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款支付时,医院也应衡量实际情况。假如一味遵循“当铺思维”,用死者的死亡证明做“抵押”,以此“施压”家属还钱,显然有失公义。
最新报道中,医院方相关人员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确实在医院的病案中找到了一张2003年5月25日开具的李奇乐的《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第一联,但第二联、第三联,她们不知道去哪儿了。由于当年的医护人员现在已不在岗位上,所以不知道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既然有第一联,为何无法提供(哪怕复印件)给家属,而要等到相关部门答复?
同时相关人员还称,很多沟通环节胡月琴都不是亲自来找医院,“中间很长一段时间,她甚至没联系过医院,所以没办法给她。”即便真如此,既然当事人诉求明确,医院方就不能主动联系?尽管此中细节有待查明,却从事实上造成李奇乐家人长期没拿到死亡证明。
退一步说,家属顺利安葬死者,医院后续也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费用,甚至如果家属实在无力支付,也可以有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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