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图片来源于网络)2020年11月1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知名教师梁某被指猥亵多名男学生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控梁某曾对多名男学生实施猥亵。
中国新闻周刊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被告人梁某在庭上只承认了与其中三名原告有过性接触,但称系对方主动且自愿,而另外四人陈诉的内容为诬告。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情节轻微,他的辩护人则认为应通过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罚。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要求对梁某顶格判处15年有期徒刑,检方认为应对梁某从重判处,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是我国首例男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刑法律师指出,本案的取证难题或导致最终难以论责。
受害者:希望本案成为典型
让之后的人也能勇敢维权
这件事进入公众视野,源于今年4月,有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至少10多名男学生集体举报他们就读高中时的化学男老师梁某,称梁某于学生就读高中时或升学后,多次将男生叫至家中或酒店,对学生进行性骚扰甚至侵害。
被告人梁某曾任成都市某中学化学老师、班主任,全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四川辅导站负责人,获评全国优秀班主任。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梁某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对中学就读学生、毕业就读大学的学生等实施强制猥亵,其中两名原告事发时未成年。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梁某曾于2018年11月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份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5月,梁某再次因涉嫌强制猥亵被逮捕。8月,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对梁某的原不起诉决定,将原案与本案合并审查。
一名原告、也是受害者李铭(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是在2016年时遭遇了梁某的“性侵害”。在李铭高中毕业三年后,梁某去到他大学所在的城市讲学,晚上11点时主动约他出去吃宵夜,并留他过宿,在夜晚睡觉时梁某把手伸了过去。
李铭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他当年化学成绩特别差,连父母都不相信他能考上大学,梁某作为其高中时期的恩师,他一度心存感激,“现在即使顶格判处他,对我们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在我们身上已经有了强奸的行为”。李铭说,最新的心理评估显示,他为轻度抑郁轻度焦虑。
在他们报案的过程中,也曾遭遇接案人员质疑、父母不重视等情况。李铭认为,本案的意义已经不仅在于他们个人,最重要的是让本案成为男性受到性侵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让之后的人也能更勇敢地维权。
“原本共同起诉梁某的受害人有12人,但由于部分受害人被侵害的时间发生在2015年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对象前,因此没有被共同归为起诉方”,李铭称,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事实认定,他持有保留意见。
法律人士:强奸罪中也有男性是受害人
近些年来,男性遭遇性侵犯的事件时常见诸网络,但始终游离于舆论的边缘。
一方面,男性受侵害的现象更加隐蔽,容易被误认为嬉戏打闹。另一方面,男性更不愿意公开表达。根据中国青年网络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在遭受性骚扰/侵害后,63%的男生不会向他人诉说或求助,女性则有51%。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在本类案件中,若客观证据不足,也可能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他介绍,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若受害人没有在事发时即刻报警,对于后续的证据搜集会带来很大的困难。
“猥亵、强奸本身就是难以认定的,这些案件通常发生在一些私密的场合,如本案的双方又带有私人关系”,范辰介绍称,本案的难点在于事发距今较久,仅有受害一方的指控而被告人不承认。
但他也认为,本案存在多名原告,案情里有差异但大体相似,若能搜集到一些外围证据,如酒店、房间的出入画面等,也能侧面印证原告指控的情节。
“但最终事实如何认定,判刑力度如何,仍取决于检方搜集证据的充分程度”,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范辰介绍,按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他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其他恶劣情节在司法上的定义较为模糊”。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集公众意见时,中国公益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创办人李莹就曾主笔一封由多家公益组织联署的刑法修改建议,其中一条内容是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李莹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妇女和儿童,14岁以上男子不在保护之列。刑事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从而保障了男性受害人的部分权益。
根据公开报道,2012年,上海一中学教师张某被指性侵多名男学生,但由于受害人事发时皆满14周岁,张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大连一中学教师李某被控猥亵14名未成年男生,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李莹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性犯罪中男性受害人的保护,既是一种进步,但依然不足。“大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强奸罪中的受害人都是女性,但现实当中,也有男性是受害人。”李莹介绍,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比起强奸罪要低得多,而如果当事人的受害程度超出猥亵的范畴时,只有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才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
“既然猥亵罪已经作出了突破,为什么强奸罪不行呢?”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集意见时,李莹同样提出了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的建议,“在我们当前多元化的社会,法律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解决现实当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