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被判刑18年 曾被举报“身家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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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据新华视点消息,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对被告人张家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家慧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使其丈夫刘远生实际控制的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少缴或不缴增容费,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该公司少缴纳增容费4621万余元。2001年6月,被告人张家慧夫妇虚构帮助他人疏通关系减轻刑事处罚,骗取相关人员价值人民币143万余元的财物。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慧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张家慧受贿和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行政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家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要求亲属以个人和公司资产全额退缴受贿、诈骗所得及行政枉法裁判给国家造成的增容费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3月19日,据高检网消息: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家慧(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一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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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家慧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家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家慧此前因遭举报而被查。

  今年3月16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对张家慧的前夫、犯罪嫌疑人刘远生批准逮捕。

  经查,他伙同黄某明、郑某杰三人商量通过伪造担保函捏造万某公司为借款人的事实,在相关诉讼败诉后,又捏造黄某明履行该笔债务担保责任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为了方便获取利益,未经允许让蓝某私刻中国某冶金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四川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枚印章。

  张家慧出生于1965年3月,重庆市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副研究员。她曾历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012年开始担任海南省高院副院长。

  去年4月,张家慧被卷入一起敲诈勒索案。她和刘远生的日常言行被一名男子悄悄录制成音视频,并威胁要将它们发布在网络上索要钱财。张家慧的丈夫先后三次转账50万元给涉事男子,其后选择向警方报案。

  当时,有媒体报道称张家慧、刘远生夫妇身后的这些企业总资产保守估计至少200个亿。

  去年5月1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宣布,针对近期网上反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夫妇屡被敲诈、威胁损失数亿元”“高院副院长的家族产业:资产超200亿”等问题,海南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向社会公布。

  去年5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刊发消息称,该院党组召开会议,坚决拥护省委决定,支持配合调查组查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

  去年5月31日,官方宣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远生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公安机关侦查。

  张家慧被查当天下午,海南省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会议指出,坚决拥护对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同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决定,将继续配合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调查网上反映的涉及张家慧同志的问题。

  去年11月29日,经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纪委给予张家慧开除党籍处分,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去年12月1日,海南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通报关于网络反映张家慧、刘远生(张家慧前夫)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

  对网络反映的问题,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调取相关资料1300余册,查阅公司账务资料15.6万余页,与相关人员谈话1200余人(次)。目前有关问题已基本查清,现通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张家慧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1.关于反映张家慧不如实申报名下财产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6年1月张家慧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瞒报、漏报刘远生实际控制和参股的26家公司。2017年3月,张家慧和刘远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家慧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2.关于反映张家慧打麻将赌博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网络上传播关于张家慧打麻将的三段视频系刘远生的生意伙伴易某武偷拍。一段视频是张家慧的外甥刘某等人在海口水云天咖啡厅包厢打麻将,张家慧站在旁边观看;一段视频是2015年2月春节前后,刘远生和张家慧的外甥刘某等人在海口水云天咖啡厅包厢打麻将,结束后刘某及其妻子陈某玲正在数钱,张家慧不在现场;一段视频是2016年6月20日,张家慧与同事、朋友一同前往重庆市参加其外甥贺某的婚礼,第二天晚上张家慧与同事、朋友在所住酒店包厢打麻将。另查明,张家慧自2011年学会打麻将后,经常召集人员打麻将赌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3.关于反映张家慧、刘远生在海口水云天小区内有一座湖边会所,经常宴请他人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05年底,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舍公司)在其滨涯湖边的项目用地上建设了一栋三层建筑,作为开发水云天小区一期的售楼处使用。2014年4月,刘远生将该建筑的第一、第二层作为其公司的办公室,将第三层进行高档装修,设有会客厅、餐厅,不对外营业,属于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张家慧、刘远生不时在此宴请他人。张家慧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4.关于反映张家慧不正确履行职责,拒不执行最高法督办通知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05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裁定,将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建总公司)名下的“晋泰大厦”1419.2625㎡的房产抵偿给海南思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迈公司)。由于案件多年得不到有效执行,2018年思迈公司两次向最高法反映,最高法挂网督办,海南省高院要求分管执行工作的张家慧主持开展该案件的协调工作。2018年7月26日张家慧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提出三亚建总公司以现金偿债的方式解决该债务,但思迈公司不同意,仍要求三亚建总公司以房产抵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家慧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5.关于反映张家慧干预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诉讼案件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王某雄名下的华都公司与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隆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1月在文昌市公证处进行债权债务公证。当月,金瑞隆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16年7月王某雄提出执行异议,被海南一中院裁定驳回。后王某雄多次复议、诉讼,均被海南一中院、省高院驳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家慧干预本案复议、诉讼工作。

  6.关于反映张家慧干预李某华案件,致其案件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移送至省高院,诉讼费提高至208万元,张家慧还利用关系网干预李某华户籍恢复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1年李某华因股权纠纷将新南洋大酒店起诉至龙华法院,2013年李某华追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新南洋大酒店持有的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归其所有。因为李某华追加诉讼的50%股权标的额约为4亿元,龙华法院按规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省高院。案件移送至省高院后,根据法院相关规定,原告缴纳诉讼费的计费方式由按件计费变为按标的额计费,李某华缴纳的诉讼费因此提高至208万元。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4年儋州市公安局发现李某华真实户籍在广东省吴川市,便将其在儋州市的重复户籍注销。于是,李某华请求省高院中止审理上述股权纠纷案件,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儋州市公安局注销其户籍的具体行政行为。期间,李某华为保留其儋州户籍,主动注销了其广东吴川户籍,导致其成为没有户籍的人。儋州市公安局已协调吴川市公安局,办理李某华户口的恢复手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家慧干预李某华案件审理和李某华户籍恢复事宜。

  二、关于反映张家慧、刘远生巨额资产的问题

  7.关于反映张家慧、刘远生夫妇直接或间接控制多家公司,拥有巨额资产的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张家慧、刘远生个人资产情况,以及刘远生实际控制和参股的公司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聘请专业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现查明,与刘远生相关联的公司共计36家,已转让3家、注销或吊销8家,目前刘远生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5家。经评估,目前刘远生拥有海口水云天小区房地产项目资产价值9.76亿元,拥有重庆雷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雷士公司)70%股份和房产价值2.4亿元,加上其他资产,刘远生及其公司的资产为18.007亿元;刘远生、张家慧共同所有资产1341.69万元;张家慧个人资产1430.41万元;张家慧及其子刘某爽共同所有资产255.40万元;刘某爽的个人资产4135.88万元。有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对张家慧、刘远生的违纪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8.关于反映刘远生名下的唯舍公司低价取得水云天项目土地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03年3月海南汇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56.9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唯舍公司,双方约定唯舍公司代汇宇发展集团(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湖南公司)向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偿还借款1257.09万元,唯舍公司在该地上开发“水云天”项目。截至2005年4月,唯舍公司支付给汇通支行500万元。2005年5月至7月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汇通支行对汇宇湖南公司的剩余债权本金5583万元(唯舍公司对其中的757.09万元负有清偿义务)分别转让。其中:4233万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调解,在唯舍公司偿还379.99万元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放弃剩余债权的追偿;1350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后转让给武汉因为思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为思特公司),2012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判决唯舍公司按比例偿还因为思特公司183.07万元,唯舍公司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唯舍公司取得“水云天”项目土地已支付879.99万元,未支付183.07万元。

  9.关于反映因为思特公司申请长沙中院查封唯舍公司名下土地后,张家慧、刘远生等以虚假债权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湖南高院判决唯舍公司偿还因为思特公司183.07万元后,因为思特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长沙中院裁定查封唯舍公司名下海口市国用(2004)第1738号、面积为7432.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张家慧、刘远生等人和相关公司以该地块上开发建设的房产已过户至其名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12月,长沙中院裁定解除了对该地块的查封。因为思特公司对唯舍公司的债权仍在执行中。

  10.关于反映海南省人民政府欲将海南明日香高尔夫球场收回,刘远生利用法院资源通过诉讼仅以几百万就拿到手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1992年日本国株式会社明日香乡村俱乐部出资成立海南明日香旅业公司(以下简称明日香公司),文昌市政府向其出让铺前镇七星岭地区1993.3亩土地开发建设“高尔夫乡村俱乐部”。1994年明日香高尔夫项目开工建设,2002年初因资金紧缺等原因停建。2006年明日香公司拟将股权转让,刘远生着手收购。2007年10月,文昌市政府因明日香公司土地未按期开发等原因拟无偿收回,但因收回土地程序不完善、依据不足,未获得省政府批准。2009年6月明日香公司缴纳10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文昌市政府同意明日香公司继续限期开发该项目。

  经调查,刘远生收购明日香公司,共向明日香公司原股东支付了4553.76万元和日元1159万元。2010年4月明日香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为华融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刘远生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的盛运公司100%控股)。收购期间,刘远生将明日香公司15%股权转让给商人苏某阳,刘远生实际拥有明日香公司85%的股权。2011年9月刘远生将明日香公司85%股权转让给香港商人黄某明。

  经调查,在刘远生收购明日香公司期间和转让明日香公司后各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一是2007年5月,因明日香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文昌市建设局撤销了颁发给明日香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证,5月25日明日香公司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2013年4月,文昌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关于审批海南明日香高尔夫乡村俱乐部体育休闲园改造规划方案的函>的函》,8月5日明日香公司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起诉讼与刘远生收购明日香公司有关联。

  11.关于反映台商钟先生在明日香公司25%的股权无缘无故被刘远生“吃掉”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网络反映的钟先生系台资企业宏基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炫之子钟某基,该公司于1993年从日本国株式会社受让明日香公司25%股权。刘远生在收购明日香公司过程中得知明日香公司45%股权(含宏基公司持有的25%股权)已被日本商人平田某收购,经与平田某商谈,刘远生以2.5亿日元收购上述45%股权。由于平田某此前收购上述45%股权未办理过户,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炫委托其侄子钟某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委托书已经琼台两地公证机构认证。2009年7月钟某昌代表宏基公司、刘远生代表华融有限公司签署明日香公司25%股权转让协议。该问题反映的25%股权属于刘远生交易所得。

  12.关于反映刘远生答应将明日香公司18%股权转让给詹某梅,但在詹某梅支付数千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刘远生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08年12月海南文昌籍商人陈某会以其妻子詹某梅的名义与华融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华融有限公司将明日香公司18%股权作价2200万元转让给詹某梅。之后,陈某会陆续投入900万元,但华融有限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014年10月,詹某梅与华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以及刘远生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华融有限公司退还詹某梅900万元并补偿詹某梅2300万元,明日香公司和刘远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刘远生向詹某梅退还900万元但未支付2300万元补偿款。2018年1月詹某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起诉华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和刘远生,11月詹某梅向海口中院申请撤诉。之后,陈某会多次催促刘远生支付2300万元的补偿款,刘远生至今未支付。

  13.关于反映刘远生的助理蓝某借给唯舍公司2亿元,唯舍公司以重庆雷士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刘远生由此获取重庆雷士公司60%股权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1年9月香港商人黄某明与刘远生商谈,刘远生将明日香公司85%股权转让给黄某明。因重庆雷士公司老板吴某江在澳门赌博欠下黄某强4.6亿元,经黄某强、黄某明、刘远生及吴某江协商,黄某明以吴某江重庆雷士公司100%股权作价4.6亿元,作为明日香公司股权转让的部分款项抵给刘远生,并由刘远生与吴某江签订重庆雷士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刘远生发现吴某江仅持有60%股权,且持有40%股权的李某杰既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也不同意吴某江转让。为了控制公司土地资产、顺利办理60%股权过户手续,2011年12月刘远生安排其助理蓝某与唯舍公司签订一份2亿元的虚假借据,吴某江同意重庆雷士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为唯舍公司办理抵押担保。后李某杰同意吴某江将60%股权转让给刘远生,三方于2012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吴某江、李某杰分别将60%、10%的股权转让给刘远生,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至此,刘远生对重庆雷士公司持股70%,李某杰持股30%。2012年7月刘远生办理了解除重庆雷士公司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14.关于反映李某杰将其持有的重庆雷士公司30%股权以1.1亿元转让给刘远生,但刘远生反悔并向海南仲裁委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刘远生、李某杰于2018年4月签订协议,约定由刘远生出资1.1亿元收购李某杰30%股权,李某杰退出公司经营。履行协议期间,刘远生、李某杰产生矛盾,刘远生不想继续收购李某杰30%股权。2019年3月刘远生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均申请延期审理,并考虑到案外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中止该案审理。

  三、关于反映刘远生涉嫌违法的问题

  15.关于反映刘远生操纵股市、利用农业项目骗取政府补贴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张家慧、刘远生股票账户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9日销户;刘远生实际控制的海口洪远顾问有限公司、洋浦鑫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账户均已销户或进入休眠状态;刘远生以他人名义持有股票资金账户市值现有900余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刘远生操纵股市。据刘远生供述,其对外宣称操纵股市,是为了显摆自己能力很强。另外,联合调查组依法对刘远生实际控制、关联、疑似关联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目前尚未发现上述公司获取过政府农业补贴。

  张家慧简历

  张家慧,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重庆万州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副研究员,1990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1月至1992年7月,历任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1992年7月至1997年9月,历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

  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就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待分配;

  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法学学科博士后研究;

  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历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法学学科博士后研究);

  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正处级);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2012年7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9年5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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