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丈夫有外遇怎么办?
益阳的吴某不哭、不闹、不吵,她先找来朋友跟踪丈夫,为将来办理离婚手续收集证据。此外,还做了一件"很解气"的事,纠集了8个人,浩浩荡荡的队伍一路从益阳赶往衡阳"捉奸":扇耳光、拳打脚踢、脱衣……使用各种报复手段后,离开前还盗走了"小三"的脸部按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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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吴某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梳理发现,因为报复"小三"的手段过分,吴某在一审时被指控的罪名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名,而是强制侮辱罪。
带8人入室捉奸
2017年上半年,吴某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之后吴某怀疑张某有外遇,便通过在衡阳的一朋友谭某(另案处理)帮忙跟踪张某行踪。按照吴某的计划,她要对"第三者"进行报复,还要为今后和张某办理离婚手续收集证据。
吴某预感是正确的,谭某通过跟踪了解到吴某的丈夫张某已经和一名女子同居,于是在2017年10月28日,将跟踪掌握到的同居地址告诉了吴某。
张某婚内出轨的女子姓邓。2017年7月份左右,邓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两人都向对方表明曾经有过婚史的经历,而且均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邓某说的是实话,张某却撒了谎。
邓某和张某的感情升温很快,两人经过了解后开始交往,之后同居在邓某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的家中。
当邓某与张某享受着甜蜜爱情时,远在益阳、得知消息的吴某则开始为自己的报复计划做准备。
2017年10月28日晚22时许,在得知邓某、张某两人同居地址的当晚,吴某纠集了郭某等人8人,四女五男共计九人从益阳沅江分乘二辆小车赶往湖南衡阳。2017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吴某等人与谭某碰面,吴某声称:"五名男的控制张某,四名女的控制‘小三’"。一行人在谭某的指引下,于当晚凌晨2时37分许来到了邓某家门口。
对"小三"采取侮辱手段报复
"楼下住户漏水。"2017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正在家中休息的邓某听到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邓某不疑有他,打开房门,紧接着一群人从门外冲了进来,她与同居男友张某都被控制起来。此时邓某才知道,张某还没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冲进家的人里面有一人是张某的妻子,而她成了"第三者"。
判决书显示,吴某等九人冲进房内寻找张某,在确认张某身份后,其中四人将张某双手反捆并锁喉进行控制,一人专门负责拍照、录像,吴某等四人开始对邓某采取扇耳光、扯头发、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殴打,邓某摁倒在地,剪头发……
为了防止邓某大声喊叫,有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欲封住邓某的嘴,在控制住邓某后,撩起她睡裙,扒下内裤,用类似洗碗用的海绵球刷隐私部位,,对被害人实施侮辱。
直到当晚凌晨2时53分许,吴某等一行九人才控制张某离开了邓某的住所,乘车返回益阳沅江。
在离开邓某的住所时,吴某、郭某还将邓某的苹果7PLUS手机和一台脸部按摩仪盗走。
经鉴定,邓某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涉案手机价格5621元,脸部按摩器价格999元。
2017年11月2日,吴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3日,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所盗手机及脸部按摩仪。2018年3月26日,吴某、郭某等人与邓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吴某赔偿了邓某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89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曾被判犯强制侮辱罪
此前,衡阳蒸湘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纠集郭某等多人,以暴力和其他方法聚众实施强制侮辱行为,情节恶劣,吴某、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两人在强制侮辱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7人均另案处理。
吴某、郭某在非法进入他人房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以吴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郭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捉奸怎么会面临如此重的刑期?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吴某与郭某均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制侮辱必须要有性的目的,吴某没有强制侮辱或者猥亵的主观犯意,她只有殴打的犯意,原判认定吴某构成强制侮辱罪的证据不足。"吴某的辩护律师称。
此外,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本案吴某、郭某犯强制侮辱罪的定性错误,应当构成侮辱罪,但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程序错误,建议发回重审。
记者了解到,强制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并非追求精神刺激,二审改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衡阳中院审理认为,吴某、郭某伙同他人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诉人吴某、郭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衡阳中院综合评判,本案系在吴某纠集下的共同犯罪行为,二人均系主犯,应该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二人犯罪的主观动机系报复、侮辱被害人邓某,并非追求精神刺激,故二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制侮辱罪。鉴于侮辱罪系告诉才处理,邓某在起诉阶段已与被告等人达成和解,并已书面表示请求检察院撤销诉讼,且吴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二人的行为依法不能以侮辱罪追究责任。
由于吴某等人以虚假理由强行进入被害人邓某的私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鉴于二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故判决吴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