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永州,13岁少女被男网友骗至宾馆发生关系,男网友及其小弟被判刑
湖南永州,13岁的少女被网友带走后,先后被其强奸四次,后被其诱骗至宾馆并在宾馆老板的介绍下卖淫。
据悉,事情发生在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QQ认识了受害人13岁的佳佳,2020年5月6日,明知道佳佳未满14岁的情况下,李某,先后四次与佳佳发生性关系。
据知情人透露,佳佳每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的四个小弟都在外边放风,并且每次都是李某四个小弟接佳佳过来发生性关系,并在发生完性关系后送佳佳回家。
李某曾告诉佳佳,自己的身上背了案子,需要凑够十万元。他通过向佳佳灌输“卖淫挣快钱”的思想,以及许诺赚到钱后与佳佳结婚等承诺,引诱佳佳多次到宾馆卖淫。
#向南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佳佳未满14岁的情况下,依然和佳佳发生了四次性行为,从法律上来讲符合强奸罪(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起诉书上的内容,李某和其四个小弟包括宾馆老板都符合这条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名嫖客则适用这条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罪、强奸未成年少女罪、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数罪并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李某四个小弟涉嫌强奸罪(帮助李某四次强奸未成年少女,属从犯,按强奸罪论处)、引诱他人卖淫,组织卖淫,数罪并罚,也属情节严重。宾馆老板容留她人卖淫,介绍嫖客(多次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属情节严重。支持严查到底,这样的重判。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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