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尚未签订,房子夜晚被偷偷拆除,警方以刑案立案,房主:就想知道房子是谁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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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补偿协议尚未签订,房子夜晚被偷偷拆除,警方以刑案立案,房主:就想知道房子是谁拆的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吴女士家的房子夜晚被人偷偷拆除。吴女士和家人报警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拆迁公司、村子都说房子不是他们拆的。“警方已经以刑事案件立案,希望尽快破获,早日抓获嫌疑人,赔偿我们的损失。”

  赔偿协议未签订,房子被偷偷拆除

  吴女士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今年58岁。7月13日下午,提起自家房子被人偷偷拆除的经历,吴女士气愤不已。

  “1998年,我们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徐家大湾购买了一块土地,建起了一座400余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办理了相关手续。”吴女士说,当年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之后转为国有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调整,2005年,相关部门在村子张贴通知称,徐家大湾将进行城中村改造,希望居民积极配合。“但通知贴了一段时间,又没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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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家被拆掉的房子原貌

  吴女士介绍,2017年,汉桥村又在村上张贴了城中村改造公告,呼吁世居户(本村村民)、外来户尽快到拆迁办办理拆迁安置协议。“当时村上提出的是异地还建,没有补偿。世居户拆一还一,外来户拆10还7。2017年起,徐家大湾世居户陆陆续续搬迁,200余外来户对拆迁方案不满意,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

  虽然没有签拆迁协议,但吴女士担心惹来不必要的麻烦,“2017年,就把门锁上,不在里面住了,也不往外出租了。”2020年11月,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确认吴女士等人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称征收工作将严格按流程依法进行。2021年2月6日,汉阳区政府下发房屋预征收公告,决定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

  “没想到在评估结果没有出来,安置方案没有出来,补偿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房屋却被偷偷拆除了。”吴女士回忆,2021年4月28日晚11时许,邻居给她打电话,说有人在拆她家的房子。接到电话后,吴女士和家人立即乘出租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一辆挖土机正在拆我家的房子,两个男子在下面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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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现场

  吴女士质问拆房者,是谁让拆她家的房子?一名负责指挥的男子说,他们接到通知,说吴女士家已经签过协议了。吴女士质问谁通知的,男子闭口不答。吴女士正告男子,她家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男子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男子听后,立即让挖土机停下来,同时打电话汇报情况。打完电话后,男子关掉工地上的灯光,几个人撒腿就跑。”

  相关部门均称未组织拆迁,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

  看到拆房者逃跑,吴女士和丈夫紧紧跟在后面追赶,最终没有追上。

  当晚,接到吴女士丈夫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随后为吴女士夫妇作了笔录。4月29日上午,吴女士和丈夫来到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询问房子被拆情况。“工作人员称,项目尚未启动,安置方案也没有出来,他们不可能拆我家的房子。”之后,吴女士又和丈夫来到汉阳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同样说房子不是他们拆的,并叫来拆迁公司和汉桥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几方都说不是他们拆的,让等警方破案。

  让吴女士一家吃惊的是,就在他们报警后,5月11日、12日晚上,之前被拆了一半的房屋彻底被拆除。之后,吴女士又多次联系警方,询问案件进展情况。7月8日下午,当地警方通知吴女士家人,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了,让吴女士家人第二天去派出所取立案通知书。7月9日,吴女士一家拿到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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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

  华商报记者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的立案通知书上看到以下文字:某某某(吴女士丈夫)被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决定立案侦查。

  吴女士家的房子到底是谁拆的?7月13日下午,汉阳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吴女士房子被拆一事他不了解,“当事人如果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相关部门不可能拆掉其房子”。汉阳区五里墩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不了解,需要向领导汇报,稍后回复记者。

  吴女士房屋被拆一案调查进展如何?7月13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琴断口派出所民警称,采访要联系汉阳分局政治处。汉阳区分局政治处相关民警称,他不了解具体案情,了解案情需与办案民警联系。当天下午,华商报记者几次致电办案民警,一直未能联系上。

  “我现在就想知道,到底是谁拆了我的房子?希望警方尽快破案,抓获嫌疑人,赔偿我们的损失。”吴女士说,她对警方早日破案充满信心。

  律师说法:未补偿不得强制拆迁

  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相关部门能否强制拆除他人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哪些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警方破案后,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部门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拆迁。”赵良善说,强拆违反了《宪法》第13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当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赵良善指出,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武汉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说明警方认可吴女士的房子被非法拆除,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警方破案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判阶段,被拆迁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赵良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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