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藏匿自闭症儿子 逼妻子交出价值400万的婚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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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男人真让人无语,抓住女方的儿女心,把儿子藏了起来,撂下话,只要把房子归他,孩子的抚养权才能商量。

  更让人气愤的是,男人要争的房产,还是女人婚前购买的。

  历经一审二审,日前,这状纠纷终于落槌定音。房子孩子都归女方。

  情起同学会,他离婚后和她再婚

  张明和陈红(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人留在杭州,一人去了东北某城市,并各自建立了家庭。

  十多年后的同学会上,两人惺惺相惜互生情愫。

  2013年7月,张明放弃在原有城市稳定的工作和房产,与前妻离婚,为了爱情不远千里来到杭州,两人选择再婚,很快有了儿子。

  恋爱容易,结婚难。家庭生活的繁杂琐碎消磨了彼此间美好的感情,争吵辱骂的不断升级破碎了夫妻间亲密的关系,孩子行为的孤僻自闭更是让整个家庭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霜。

  为了更好照顾孩子,陈红长期居住在父母家中,夫妻两人长时间分离。

  2018年2月,陈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且幼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明强烈表示不愿离婚,认为有信心挽回双方的感情。法院从维护夫妻感情、有利孩子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请。

  男方把孩子藏起来了

  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而是进一步恶化。陈红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张明表示自己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陈红愿意把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于他的名下,那孩子的抚养权就可以协商。

  要知道,这套房产是2011年7月,陈红父亲花费近180万元购买装修,并登记在了陈红名下。而两人结婚是2013年。如今,该套房产价值超过400万元,陈红认为房子过于贵重,且为自己的唯一住房,这个条件太苛刻,于是协商陷入僵局。

  2018年6月,张明将小孩带到了安徽某市,将其藏匿起来,并胁迫陈红称,“以后让你儿子绝对看不到了!”、“孩子现在很辛苦”、“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会找到小孩,但是过程会非常艰辛”。

  谈判初期,陈红一方面通过公安、妇联、媒体等所有能想到的办法寻找孩子,一方面希望张明拿到一定金额的钱财后送回孩子,而不是“拿走”整套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找不到孩子的陈红日渐焦躁,而张明始终不肯让步,一定要房子。

  2018年7月初,张明告诉陈红,孩子发烧治疗后不见好转,已经转化成肺炎、支原体和细菌双重感染。

  得知消息后的陈红心理防线崩塌,为了孩子只好接受张明的离婚协议,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

  2018年7月20日,两人正式离婚,协议书如愿签订。考虑到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完,张明还要求陈红出具《承诺书》,再次保证“在任何时间保证配合张明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此房产在双方离婚协议上明确全部归张明所有”。陈红为了接回孩子只好乖乖配合。7天后,陈红终于接回了孩子,此时孩子已经虚弱到哭不出来。同年9月,孩子确诊为自闭症。

  男方起诉要求房产过户

  2019年6月,张明向滨江法院起诉要求陈红将婚前购买的将位于滨江区的房产过户给他,且要求陈红对其不配合过户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红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应条款内容。

  滨江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陈红婚前由其父亲支付首付购买并登记在陈红名下,该首付出资及婚后所付按揭部分应视为对陈红的赠与。如当事双方不能就房屋处理达成协议的,可以确认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本案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张明将患有疾病的孩子带离陈红的监护,并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协商的条件,客观上对作为母亲的陈红心理上造成压力,陈红在此情况下接受将其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归张明所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陈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张明与陈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产归属的协议条款,并由张明将该房产交还陈红所有。

  张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红婚前个人财产和两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陈红应对该房屋享有绝大部分权益份额。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赠与协议性质,但体现了陈红将自己具有较高价值的房产转移给张明的一种让渡。张明将孩子强行带离陈红住处,并为躲避陈红的寻找而将孩子带至外省,长达40余天不让陈红看见自闭症孩子,此后商谈中张明表达出要求陈红以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作为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张明的前述行为明显超出了离婚过程中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期限,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均不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陈红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明的过程中,其意志明显受到了张明相当程度的控制,该内容并非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过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妥协的合理范围。

  日前,该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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