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发布彪某甲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彪某甲系受害人彪某某父亲,多次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彪某甲系受害人彪某某父亲。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彪某甲妻子黄某某外出务工,2019年8月底彪某甲在被害人彪某某开学之前,连续两个晚上,在紫阳县某镇街道某安置点自己家中卧室内将现年8岁的亲生女儿彪某某两次强奸。
2019年9月初彪某甲酒后在紫阳县某镇街道田坝安置点自己家中卧室对彪某某再次实施了强奸,遭受彪某甲强奸后的彪某某不敢回家,并将被强奸的事实通过微信告诉自己的母亲黄某某,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晚黄某某安排彪某某分别在张某甲家及黄某甲家借宿,直至2019年9月6日黄某某从外地赶回。2019年9月7日黄某某携彪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彪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利用自己作为被害人父亲的特殊身份,强行与自己年仅八岁的亲生女儿彪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被告人彪某甲系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更要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彪某甲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生父亲,被告人本来应该是被害人的抚养教育人,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但被告人毫无人性,不顾人伦,对年龄才八岁的自己亲身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伤害和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后果巨大,不严惩不足以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严惩无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不严惩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彪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