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
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11月25日,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为此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早就远超摩托车的损失,也承受了不少精神压力,很多人曾劝他不要这么较真,不值得,“我对这件事这么坚持和执着,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
据紫牛新闻报道称,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不用大力碰撞很难倒地。第二天,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惊讶地发现竟是一位路过的老人所为。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25日17点56分,一位左手挎着红色袋子的老年人蹒跚踱步经过,注意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后,缓慢上前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
警方8月3日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事件发生后,摩托车4S店给出的定损金额为7000多元,“包括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等部件都有损坏,当时给出的是外观上受损部件的价格,有两个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拆车才能鉴定。”陈先生说,浦东的司法鉴定局给出的鉴定是4000多元,他对此产生异议。
随后,他又与物价部门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4S店,对方确认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最终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警方告诉我,这个价格是用来量刑的,并非民事赔偿的金额。从7月1日我第一次定损,到9月二次鉴定,大约用了两个月时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对于该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本案中应先从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的再由监护人承担。假如老人以及监护人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妹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承担,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维护权益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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