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韦先生与孙小姐交往,约半年后分手,期间,男方累计向女方转账11万余元,他想拿回这笔钱,女方却认为,这笔钱是男方自愿进行赠与的,不应该进行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就10万元的转账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分手后男方催款,女方回复:“缓一缓,目前没有钱”,既法院认定这笔钱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女方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
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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